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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速修法建全處理機制以保障金融商品的消費安全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06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406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7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七、本院委員趙麗雲、陳秀卿等23人,建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允宜會同金融主管機關儘速研議修正金融服務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將金融商品明確納入消保範圍,同時建構常態性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66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66-68 [PDF])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陳秀卿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6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陳秀卿等23人,有鑑於當前台灣已躋消費時代,然由於商品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權力關係並不對稱,以致消費者常因欠缺足夠的資訊而遭受權益損傷,其中尤以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所造成的傷害最多、最大。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自力救濟,因而常引發社會不安。爰提案籲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同金融主管機關儘速研議修正金融服務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建構常態性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六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陳秀卿等23人,有鑑於當前台灣已躋消費時代,然由於商品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權力關係並不對稱,以致消費者常因欠缺足夠的資訊而遭受權益損傷,其中尤以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所造成的傷害最多、最大。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僉以當前國際金融監理思維已由deregulation(鬆綁)轉變為re-regulation(節律),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也已成為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革的重要內容。爰提案籲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允宜會同金融主管機關儘速研議修正金融服務法及消費者保護法,將金融商品明確納入消保範圍,同時建構常態性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根據學者研究發現,當前台灣因金融機構與其消費者之間的權力關係並不對稱,當消費者對金融商品訊息不夠充分或理解能力有限時,常會無法作出明確的判斷,一旦購買或使用各類充滿風險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雷曼連動債、卡債利息計算,以及小額消費性貸款等,往往受害而致負債累累,血本無歸。據消保會統計,去(2009)年度24類41067類的消費申訴案件中,金融保險類即占了3,448件,高居申訴件的第四名,顯然政府對於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

二、全球性的金融海嘯過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忽視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會傷害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影響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保護成為全球金融海嘯之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改革的重要內容。例如:美國眾議院於今年3月提出新版的金融改革方案,重點包括在聯準會轄下創設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如同歐巴馬總統於去(2009)年提議成立一個獨立性消費金融保護局來管理信用卡與抵押貸款。

三、政府雖已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資管控,但由於法源的缺憾,對於金融商品消費的爭議迄今尚無固定的爭議處理機制,一旦糾紛發生,受害的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只得進行衝突性自力救濟,引發社會不安。爰提案籲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允宜和金融主管機關合作,儘速研議將金融商品也納入消保範圍,同時儘速修法,建立常態性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俾有效保障消費者在金融商品消費上的安全,並穩定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

提案人:趙麗雲  陳秀卿

連署人:楊仁福  黃昭順  羅明才  劉盛良  郭素春  簡東明  吳育昇  孔文吉  徐少萍  吳清池  邱 毅  蔣孝嚴  朱鳳芝  林建榮  黃義交  盧嘉辰  林滄敏  帥化民  王進士  侯彩鳳  江義雄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