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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資法違憲問題籲請行政院設置政府律師把關法案品質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6/01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5期

日期: 990601

主席: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本院委員趙麗雲、陳秀卿等24人,建請行政院掌握政府組織再造案之執行契機,縝審研討是否參考美國設置類似政府律師機制,同時檢討各機關法務人員之任用相關條件,一則徹底為行政機關的法規、政策源頭管制把關;二則於必要時得以妥適代表政府執行法律案的爭議處理,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86-87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86-88 [PDF])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陳秀卿

提案內容:

主席: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7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陳委員秀卿等24人,有鑑於行政院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本院三讀通過後,因恐有違憲、違法之虞,遭本院復議乙案,突顯行政機關法規源頭管制及政策合法化能力尚有大幅改善空間。爰提案籲請行政院掌握政府組織再造案之執行契機,縝審研討是否參考美國設置類似政府律師機制,同時檢討各機關法務人員之任用相關條件,吸引優秀法制人才加入政府行列,一則徹底為行政機關的法規、政策源頭管制把關;二則於必要時得以妥適代表政府執行法律案的爭議處理,俾落實法治國家政府依法行政之精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四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陳秀卿等24人,有鑑於行政院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因恐有違憲、違法之虞,遭本院復議乙案,突顯行政機關法規源頭管制及政策合法化能力確有疑慮。爰提案籲請行政院掌握政府組織再造案之執行契機,縝審研討是否參考美國設置類似政府律師機制,同時檢討各機關法務人員之任用相關條件,吸引優秀法制人才加入政府行列,一則徹底為行政機關的法規、政策源頭管制把關;二則於必要時得以妥適代表政府執行法律案的爭議處理,俾落實法治國家政府依法行政之精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日前經本院三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因部分爭議條文可能有侵犯新聞自由的疑慮之虞,而遭復議。輿論爭相質疑為何連主管法律事務的法務部所提的法案竟會引起違憲、違法爭議;再以行政院去(98)年送本院審查的「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例,由於是項行政命令所訂的基金用途明顯地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條、第4條及第8條規定,亦遭立院退回,同樣突顯行政機關法規源頭管制及政策合法化能力確有疑慮。

二、國內雖設有專職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以及兼任職的行政院法規會提供政府行政單位法律諮詢,然由於公務員福利、待遇難與律師匹敵,以致前者多由未具律師資格者、歷練的公務人員擔任,後者則全為兼任職,囿於專業學能不足或審閱文件時間有限或權責關係的不夠緊密等因素,對於行政機關研提的法規命令,難免會產生貽誤、疏漏的情形。

三、國內律師錄取人數逐年增加,政府機關內具有律師資格之公務員其實不在少數,但受限於律師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具有律師資格之公務員,並不能登錄律師執業,其所服務之機關若有涉訟案件時,該機關並不能委請這些對該訟案業務嫻熟之公務員代表機關出庭,反須委請其他民間之執業律師代表機關,但由於受委任的律師大體係論件計酬,對該機關及涉訟案之業務當然不如內部公務員嫻熟,個案專業能力的勝任,亦大多不如具律師資格之公務員,徒然浪費專業人力。

四、茲舉美國的政府律師為例,不論是在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均設置所謂的政府律師,其工作內容依機關性質而有個別性的差異,但大致上涵蓋「法律諮詢」及「出庭訴訟」二大範圍。其中法律諮詢部分,因政府律師在行政機關形塑公共政策的過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除提供所屬機關專業的法律意見之外,並包括幫助擬定專案計劃、草擬法案和闡釋法律、制定執行程序等,因而法制作業的源頭品質管制相當周整。

五、僉以時代變遷,國際潮流衝擊之下,未來政府機關面臨的法律事務勢必越多且越繁雜,亦勢必需要更多專業的法律人員提供法律服務。爰提案籲請行政院掌握正執行中的政府組織再造案契機,縝審研討如何調整組織編制,考量設置類似美國政府律師機制並檢討現行法規,以吸引優秀法制人才加入類此政府律師行列,一則為各行政機關的政策嚴格把關,徹底做好源頭管制,務期所提政策、法規皆能合憲合法;二則於必要時得以代表政府妥適、有效執行法律案的爭議處理,俾落實法治國家政府依法行政之精義。

提案人:趙麗雲  陳秀卿

連署人:孔文吉  紀國棟  江義雄  林滄敏  鄭金玲  王進士  朱鳳芝  呂學樟  王廷升  李明星  羅淑蕾  黃義交  蔡正元  蔣乃辛  江玲君  劉盛良  徐少萍  吳育昇  吳清池  郭素春  羅明才  簡東明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