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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議提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理賠金之可能性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28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6期

日期: 990928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1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二、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江玲君、陳秀卿等31人,建請行政院金管會允宜考量在不增加民眾保費支出前提下研議提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理賠金之可能性,俾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權益能獲得妥善的保障,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478-479

提案內容:

第三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江玲君、陳秀卿等31人,有鑑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實施迄今,死亡理賠金雖由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微幅調高至一百六十萬,然調高幅度實遠不及物價水準上升幅度,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獲得之賠償,往往在扣除喪葬費用所需支付後,幾乎所剩無多,更遑論後續生活之保障,導致許多受害者家屬在強制險理賠金不足情況下,向肇事者另提起民事訴訟,形成司法資源之耗費。僉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屬政府之政策性保險,其政策性目標在使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能迅速獲得合理之補償,有別於一般商業保險,不以盈虧為主要考量。爰提案籲請行政院金管會允宜考量在不增加民眾保費支出前提下研議提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死亡理賠金之可能性,俾受害者及其家屬之權益能獲得妥善的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從民國八十七年實施迄今,雖歷經三次調高死亡給付理賠金,從最初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到現今一百六十萬元,但調高之幅度遠不及物價水準上升的幅度,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獲得之賠償,往往在扣除喪葬費用所需支付後,幾乎所剩無多,更遑論後續生活之保障,與本法希望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合理之基本補償的立法目的有違。

二、衡諸國內整體經濟情勢,現今生活物價確實比過去提高不少,但強制險理賠金僅微幅調高,與物價水準不成比例,導致許多受害者家屬在強制險理賠金不足情況下,轉而向肇事者另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且最後肇事者也未必能付得出應賠償理賠金,若能從調高強制險理賠金著手,將可減少部分受害者家屬尋求民事訴訟途徑爭取理賠,非但可有效疏減訟源,亦可使受害者家屬生活獲得更加保障。

三、僉以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經濟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之前,有關事項之處理,均引用任意性商業保險法規及慣例,致交通事故無辜受害人之權益,無法迅速獲得合理之保障,有鑑於此,政府從善如流,參考各國立法例,乃以特別單獨立法方式來規範相關事項,並將強制險定性為政府之政策性保險,其政策性目標在經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俾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被保險人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人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於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能迅速獲得合理之基本補償,以保障第三人之權益。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既為政策性保險,與一般商業性保險有間,不以營利為目的,立法當初即定性為「無盈無虧之政策性保險」,其政策性目標在於損害補償,而今物價高漲,在理賠有限的情況下,主管機關金管會實應在兼顧投保人負擔及受害人保障二者之衡平條件下,允宜考量在不增加民眾保費支出前提下,研議調高死亡理賠金之可能性,方能落實補償受害人損害的立法美意,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權益能獲得妥善保障。

提案人:趙麗雲  呂學樟  江玲君  陳秀卿

連署人:江義雄  賴士葆  鄭金玲  李明星  林滄敏  陳 杰  林明溱  吳清池  張顯耀  盧嘉辰  簡東明  徐少萍  楊仁福  劉盛良  翁重鈞  紀國棟  羅明才  王廷升  林建榮  侯彩鳳  朱鳳芝  蔡正元  吳育昇  盧秀燕  蔡錦隆  郭素春  羅淑蕾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