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行政院修正法令明訂得標商應負全責以維公共工程安全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0/12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6期
日期: 991012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十七、本院委員黃義交、蔡錦隆、黃偉哲等16人,鑒於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新建工程工安意外,暴露出政府公共工程中,原得標廠商透過層層轉包方式,將雇主責任外推,導致勞工權益嚴重受損,建請行政院修正相關行政法令,明訂標案範圍內之雇主責任,由得標廠商概括承擔,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黃義交(1次) P.191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191-192 [PDF])
主提案委員: 黃義交; 蔡錦隆; 黃偉哲
連署提案委員: 劉盛良 ; 趙麗雲; 呂學樟; 楊仁福; 朱鳳芝; 洪秀柱 ; 張嘉郡 ; 吳清池; 盧秀燕 ; 簡東明; 江玲君 ; 林德福; 王進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