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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行政院儘速推動科學及學術成果之陽光法案_臨提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0/11/02

會議別: 院會

會期: 07屆06期

日期: 991102

主席: 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6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 三、本院委員趙麗雲、江玲君等31人,建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制定一套完備的學術成果和商業利益的陽光法案,俾研究機構在執行或主導重大公費支持的科研計畫時有以遵循,一則能藉此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二則避免研究機構、研究者誤觸法網,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 趙麗雲(1次) P.134

決議: 函請行政院研處。(P.134-135 [PDF])

主提案委員: 趙麗雲; 江玲君

內容:

主席: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趙委員麗雲說明提案旨趣。

趙委員麗雲:(13時53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江委員玲君等31人,有鑑於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科學家在公眾經費的支持下從事研究,若有成果產出自然應該回饋社會。換言之,只要以國家預算、公共資源進行科學研究,獲得的知識突破,如果有技術、產業上的潛力,雖然應予以開發商用,但這些知識成果若屬公共資產,涉及轉移和商業牟利的部分,就必須要有清楚的程序和法律予以規範。僉以國內迄今仍缺乏適用的商業技轉相關法律規範,研究機構、研究者恐因不熟專利授權或政府採購法而有觸法之虞。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制定一套完備的學術成果和商業利益的陽光法案,俾研究機構在執行或主導重大公費支持的科研計畫時有以遵循,一則能藉此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二則避免研究機構、研究者誤觸法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三案:

本院委員趙麗雲、江玲君等31人,有鑑於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科學家在公眾經費的支持下從事研究,若有成果產出自然應該回饋社會。換言之,只要以國家預算、公共資源進行科學研究,獲得的知識突破,如果有技術、產業上的潛力,雖然應予以開發商用,但這些知識成果若屬公共資產,涉及轉移和商業牟利的部分,就必須要有清楚的程序和法律予以規範。僉以國內迄今仍缺乏適用的商業技轉相關法律規範,研究機構、研究者恐因不熟專利授權或政府採購法而有觸法之虞。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儘速制定一套完備的學術成果和商業利益的陽光法案,俾研究機構在執行或主導重大公費支持的科研計畫時有以遵循,一則能藉此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二則避免研究機構、研究者誤觸法網。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歐、美、日等國家之大學專任教授在外自行開設公司十分普遍,由熟知技術之教授帶領學生進行實地操作並研發產品,不僅有機會將研究成果轉化為產品,創造出經濟效益,對專利技轉亦有所幫助。根據統計,2008年美國與日本申請專利之核淮件數分別為18萬5千多件與21萬5千多件,台灣則僅為4萬2千多件。雖然大學教授自行開設公司,有助於專利技轉或將技術產品化,然而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科學家在公眾經費的支持下從事研究,若有成果產出自然應該回饋社會。以中研院為例,該機構以國家預算、公共資源進行基礎科學研究,獲得的知識突破,如果有技術、產業上的潛力,應予以開發,但這些知識成果若屬公共資產,涉及轉移和商業牟利的部分,就必須要有清楚的程序和法律規範,然國內迄今仍缺乏完整的法律規範,導致研究機構、研究者因不熟專利授權或政府採購法而有觸法之虞。

二、美國國會有鑑於近年來民眾對於學術界的「利益衝突」已產生諸多疑慮,又由於許多著名的醫學院教授,因私下收受了藥廠鉅額顧問費,卻未向學校全數申報,引發許多利益迴避相關之流弊與爭議,遂於國會提出立法規範,相關法令更在今(2010)年3月20日正式經參眾兩院通過成為法律。爰提案籲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制定相關學術成果和商業利益的陽光法案,要求研究機構在執行或主導重大公費支持的科研計畫時,一體遵行。至於在立法過渡期間亦應具體要求研發計畫主事者以透明公開原則,將自己的財務關連主動揭示,藉此取得社會大眾的信任。

提案人:趙麗雲  江玲君

連署人:林滄敏  吳清池  張顯耀  江義雄  鄭金玲  林明溱  李明星  盧嘉辰  陳 杰  翁重鈞  楊仁福  馬文君  王廷升  林建榮  呂學樟  陳秀卿  蔡錦隆  吳育昇  盧秀燕  劉盛良  侯彩鳳  簡東明  徐少萍  紀國棟  羅明才  蔡正元  孔文吉  鍾紹和  朱鳳芝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