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針對性侵、傷害、家暴等被告未受羈押時應即通知被害人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9/20

會議別:院會

會期:07屆08期

日期:1000920

主席:王金平; 曾永權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1次會議

會議及提案內容:三、本院委員趙麗雲、潘維剛等21人,有鑑於日前發生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學生案,法院卻以被告無串證、虞逃而裁定交保,被告隨即於失聯五天後才遭警方逮捕歸案,建請法務主管機關,允宜考量修法,如被告未受羈押,應即通知因其犯罪行為而受傷之被害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或家庭暴力罪被害人,並通知檢察官協助被害人取得相關法律規定之保護措施,請公決案。

發言委員:趙麗雲(1次) P.439

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P.439 [PDF])

主提案委員:趙麗雲; 潘維剛

連署提案委員:鍾紹和 ; 侯彩鳳; 張慶忠; 簡東明; 黃昭順; 江義雄; 林明溱 ; 林郁方; 紀國棟; 蔡錦隆; 帥化民; 蔡正元; 徐少萍; 張嘉郡 ; 蔣乃辛; 蔣孝嚴 ; 劉盛良 ; 羅淑蕾; 朱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