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勞基法修正 童星每天工作 不得逾8小時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6

【2013-11-26 聯合晚報 新聞ing 記者張文馨/台北報導 】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童星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授權主管機關對15歲以下勞工的權益,訂定子法做基準性規範,讓童星目前普遍使用的經紀合約,可受到勞基法約束。

不少童星在銀幕上表現亮眼,童言童語吸引觀眾目光,電視公司也喜歡以此來衝高收視率,童星為了配合劇組拍片進度,往往熬夜拍戲,嚴重影響身心及正常上課學習。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現行勞基法對童星沒有周延的保障,童星除了超時工作到凌晨,甚至親自上陣拍危險鏡頭,非常不合理。她提案修改勞基法,將童星勞動條件納入規範,明定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三讀修正條文,授權勞委會依據年齡、工作性質及上課時間,訂定童工的工作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在制定子規範時,除了考慮勞工年齡和工作性質,還要把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納入。

另外,條文明定未滿15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或是在沒有勞雇關係的狀況下提供勞務,獲取工作報酬,準用童工保護規定,等於是將經紀約也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