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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每週工作不得逾40小時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7

【2013-11-27 中華日報 焦點 姜伯誠╱台北 】

為了不讓「童工」超時工作,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童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違反規定將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勞基法禁止僱用未滿十五歲以下者,但國中畢業或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則例外許可,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說,現行勞基法對童星並沒有周延的保障,不但有童星超時工作到凌晨,還要親自上陣拍危險鏡頭,因此,他提案將童星勞動條件納入規範,明確童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昨天立法院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未來要僱用未滿十五歲的童工,必須經勞工主管機關許可;簽經紀約的童星雖不是僱傭契約,但仍適用勞基法及童工保護規定。並增訂違規雇主罰則。

修正條文也授權勞委會,必須依不同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的時間等因素,訂定未滿十五歲童星的工作標準,除準用童工保護規定外,並增訂違規雇主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