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保護條款 童工每週工時限40小時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7
【2013-11-27 台灣時報 焦點 張振峰 】
〔記者張振峰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童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童星納入勞基法保障。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童星一直有工時過長、過早、過晚的問題,有些導演為求戲劇效果逼真,甚至要求童星親自拍攝危險鏡頭、冒著低溫浸泡在冷水中,勞動條件極為惡劣。
她說,根據勞委會的解釋,目前實務上童星若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由於不屬典型的僱傭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形成童星權益保障的漏洞,主管機關認定標準模糊,且童工保護規範不分對象、一體適用,可能導致五歲幼兒每日可工作八小時的荒謬現象。
王育敏說,長期關心兒少權益的她,去年特別提出號稱「童星保護條款」的勞基法修正草案,立法院院會進行審查,結果順利三讀通過。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訂定童工工作標準,並明定未滿十五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僱傭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並增訂違規雇主罰則。
至於童工工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範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每工作七天一定要休假一天。雇主違反童工工時規定者,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