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童工每週工時限40時 童星納勞基法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7
【2013-11-27 台灣立報 勞工 中央社 】
【台北訊】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童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童星也納入勞基法保障。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禁止雇主僱用未滿15歲以下者,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者則例外許可,並準用童工保護規範,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不過,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王育敏表示,主管機關認定標準模糊,且童工保護規範不分對象、一體適用,可能導致5歲幼兒每日可工作8小時的荒謬現象。
王育敏接獲童星家長陳情,劇組為拍攝,要求6歲童星凌晨4時梳化、6時開拍,連續工作到隔天凌晨2時,嚴重超時,且不時聽聞劇組要求童星上陣拍危險鏡頭、寒冬穿短袖泡冷水,或為戲劇效果,故意嚇童星。
王育敏表示,按現行規定,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屬雇傭關係,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形成保護童星漏洞。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授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照勞工年齡、工作性質以及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訂定童工工作標準,並且明定未滿15歲者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而未有雇傭關係者,準用童工保護規定,並且增訂違規雇主罰則。
至於童工工時,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範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