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超時工作 經紀罰30萬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7
【2013-11-27 蘋果日報 政治 何哲欣 】
【何哲欣╱台北報導】童星工作權將更有保障!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將童星納入《勞基法》童工保障範圍,未來童星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工作環境還要經過縣巿政府認定無礙身心健康;違反規定的經紀人、節目製作人將面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小小彬經紀人肯定
提案修法的立委王育敏說,童工是指未滿十五歲的勞工,現童星是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不屬典型僱傭關係,因此不適用《勞基法》,形成保護漏洞。王說,她曾聽過為趕拍片進度,有劇組曾要六歲童星連續工作二十小時;也有導演為求效果,要童星親自上陣拍危險鏡頭卻無安全措施,甚至要童星冬天穿短袖泡冰水,為拍哭戲,還用驚嚇的方式嚇哭童星。
王育敏說,修法後將童星納入《勞基法》保護,若節目製作單位再要童星超時工作,或是工作環境有礙童星身心健康,經紀人、製作人都可能挨罰。
童星小小彬的經紀人嚴家正肯定立院對兒童福利與權益的關心,但呼籲執行上廣納各方意見,才能更貼近童星工作需求;父親小彬彬則不願表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