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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每天工時 不得逾8小時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7

【2013-11-27 自由時報 全頁廣告 李宇欣、嚴心妤 】

〔記者李宇欣、嚴心妤∕台北報導〕目前童星透過經紀合約從事演藝工作並不適用勞基法,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未滿十五歲之人,除了勞雇關係以外的勞務提供關係並獲得報酬的行為,包含經濟合約等,皆準用勞基法的童工保護規定。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她接獲童星家長陳情,小孩一天工時超過二十小時,且時常暴露在高風險的情況下,但由於童星與經紀公司的關係並非勞雇關係,無法適用勞基法。

為了避免童星權益保障的漏洞,王育敏提案修法,將未滿十五歲之人,除了勞雇關係以外的勞務提供關係並獲得報酬的行為,皆準用勞基法的童工保護規定,並明訂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例假日不得工作,違反童工工作規定者,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童星小小彬、迷你彬經紀人嚴家正表示,小小彬在工作量最多的時候,一週二十個小時已經是非常緊繃了,不可能超過四十個小時。小小彬的媒體曝光率高,但不等於工作時數過多。

嚴家正指出,有此關心這些童星的修正案是好的,但應該不只討論童星比照大人們的工作時數,希望未來訂定更細的施行標準時,能找來更多業界人員參與,多參考演藝圈實際工作狀況。

另外,立法院昨也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僱主若聘用國中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之人,須經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就其工作性質及環境是否無礙其身體健康或心理發展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