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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法》修正 排廢水重罰3000萬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18

【2013-12-18 青年日報 重要新聞 張晏彰 】

日月光K7廠污水案引發各界抨擊,為加強取締成效、遏止不肖廠商對環境污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昨日將《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本週院會議程。草案明定污染河川罰鍰上限提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可勒令歇業,以打擊不法守護國土。

鑑於近來頻傳不肖業者非法排放廢水案件,嚴重污染河川,影響鄰近地區水體品質,亦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朝野立委連署提出《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埋設暗管排放廢水與故意繞流之行為入法,並提高罰鍰,以嚇阻不肖業者排放廢水。

提案修法的立委王育敏表示,過去罰鍰上限為六十萬元,但污染河川影響很大,沿岸農作物也受影響,因此提高上限至三千萬元。另廠商常埋暗管、惡意繞流排放廢水,目前母法沒明定罰則,僅子法規範,此次修法也提出新增規定,埋暗管使污水未依核准登記的收集、處理或排放,可罰五十萬到五百萬元;至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者,罰鍰也從三十萬以下,提高為一百萬元以下。

此外,企業獲政府補助卻違法,立委曾巨威也將提出《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法版本,提案說明中指出,政府給予企業補助或免稅有特殊政策考量與目的,但如果發現有觸犯重大違法事件行為,應及時採取行動抑制不法,並取消獎勵。草案明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稅法及其他法律處理,財政部應停止其享受獎勵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