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立委籲修法判死
刊載者:王育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4/01/09
【2014-01-09 民眾日報 全台焦點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審查刑法第286條等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圖)拿出男童王昊遺照,哽咽盼虐死孩童者最重應可處死刑。(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王育敏主張虐死孩童者最重可處死刑;法務部反對。司委會最後將刑法第286條修文草案交朝野協商。
立法院司委會昨天上午審查刑法第286條等條文修正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拿著男童王昊遺照,哽咽表示,根據統計,從民國97年至今有68名兒少受虐致死,其中多是6歲以下幼童。
王育敏提案主張修法,若施虐導致未滿6歲兒童致死,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她的提案獲33名立委連署支持。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吳宜臻表示,受到「虎毒不食子」社會觀念影響,導致法官對於不確定故意的認定趨於保守,輕判虐童案被告。立法委員尤美女則認為關鍵在於法官對於虐童案,多以傷害致死罪論罪。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表示,贊成加重結果犯的修法方向,但衡量傷害致死等罪,刑度最高也非死刑。如果施虐殺害幼童時有殺人故意,就犯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
吳陳鐶建議,若施虐導致未滿6歲兒童致死,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司法院刑事廳代廳長蔡名曜表示,王昊個案是由法官獨立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