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9 自由時報 生活新聞 社會新聞中心 】
〔社會新聞中心∕綜合報導〕與死神拔河,如何求勝?新北市瑞芳警分局前天深夜獲報,陳姓男子因為結婚事宜與家人爭執後留下遺言失蹤,警方緊急調閱通聯紀錄,在瑞芳區瑞慈宮廟前停車場找到燒炭自殺的陳男,搶救後回復呼吸心跳。救人的員警表示,今天開始,警方將無法即時調閱通聯紀錄,如果晚了,像陳男這樣在鬼門關徘徊的人可能來不及救回。
少救災救難條款? 立委不認同
新修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簡稱通保法)六月廿九日生效,法務部與警政署認定條文少了「救災救難條款」,一旦出現協尋自殺者(或失蹤人口)等緊急危難情況,警方無法再調閱通聯,恐會錯失搶救人命的黃金時機。
通保法新修正案的適用,法務部與推動修正案的立委尤美女各說各話,尤美女認為通保法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例外但書,警方遇緊急協尋事件仍可調通聯。
新修正通保法上路後,警方遇緊急協尋事件真的能適用「排除條款」調通聯嗎?本報近日採訪警察及司法機關問明做法。
搶救自殺怕爭議 多數警局要聲請
記者隨機採訪雙北十個警分局,其中大安、中山、中和一、板橋、新莊五個分局表示,雖新法規定「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刑事犯罪」才准調通聯,搶救自殺者不符規定,但為免「發生爭議」仍會向檢察官聲請。
松山、信義分局表示會委婉告知民眾無法調通聯,只能動員警力盡力搜尋,三重分局表示將回報勤務中心,用其他方法協尋,只有萬華與海山分局表示,仍會嘗試向電信業者申請。
記者另採訪台北、士林、新北、基隆四個地檢署與地方法院共十名檢察官、十名法官,有九名檢察官表示,警方聲請緊急協尋事件調通聯,於法不合,不會受理,只有北檢檢察官劉承武表示會受理,再轉法官決定。受訪法官則一致指出,收到檢察官函轉的這類聲請案,會依法駁回。
換句話說,自今天起,若欲搶救自殺者或緊急協尋失蹤者,可確定警方「調不到」通聯。
受訪檢察官與法官認為,新修正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前段明確規定,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的案子才可調通聯,後段「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例外規定,也只適用於「三年以上之罪」的案子。
資深檢察官指出,救人急如星火,希望朝野摒棄成見及早補救,「不要等到死了人,才要亡羊補牢」。
法務部研擬新增救災救難條款
法務部研擬新增的「救災救難條款」,是在通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中段新增「或為救災救難,尋找失蹤人口等與生命安全有關,及相驗案件為調查相關事證而有需要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聯。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已將最新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另王育敏等廿三位立委也提案將「救災救難條款」納入條文。但無論怎麼做,六二九以後的空窗期,已勢所難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