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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0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周報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3

一、宜臻問政動態(2012/04/13-2012/04/19)

質詢

客家/苗栗

1.衛生署應檢討署苗之服務品質,評估與其他教學中心合作之可能性

目前苗栗縣雖也有署苗及其他區域或地區醫院,但顯然不能滿足苗栗縣民的醫療需求,當地的老人家需舟車勞頓到桃園長庚或中榮就醫,衛生署應審慎評估署苗與其他教學中心合作之可能性,以提供苗栗縣縣民完善的醫療照護。

2.關切苗栗高鐵站及苗栗火車站跨站式工程進度

質詢交通部長毛治國,馬總統承諾苗栗高鐵站在今年七月動工,預計民國104年前可完工,但高鐵局長卻說若環評未過,不會動工,顯見要趕在104年前通車是不可能的,毛治國部長表示,有關於環評部分會趕緊來辦理,目前正在積極努力中,他承諾會在4月底前蒐集完整資料進行了解。另外,質詢交通部長,苗栗車站跨站工程的作業拖延,造成苗栗車站商圈長期空洞化,週邊都是台鐵閒置土地,應該儘速完工。毛治國回應,苗栗火車站跨站式工程將努力在明年10月如期完工。

3.銅鑼科學園區應促進在地就業並結合在地客家文化

爭取國科會應重視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之在地就業,特別是科管局應重視將其相關周邊服務以當地人就業為主,促進在地商業。國科會更應該重視引進科技廠商之外,如何融入客家文化,提昇週邊地區發展。

性別/人權

1.選罷法中婦女保障名額之問題

目前選罷法中關於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有67、68、71、73、74條。其中67、73條對於不分區立委若該政黨無女性可遞補將視為缺額;然74條雖針對婦女保障名額有遞補規定,然在現行運作中仍可能出現缺額問題,且與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有所關連,因此,宜臻表示應重新檢視相關條文,以確保婦女參政權益。

2.衛生署應立即於現行辦法中解除弱勢族群鎖卡

衛生署於日前宣布將提早實施健保新制中的【馬英九條款】(政府負擔之健保費全部由中央政府負擔),但對於新法中弱勢族群之免除鎖卡條文,卻要等到新法實施,明顯是罔顧民眾就醫之權益!宜臻要求:衛生署應立即修改現行辦法中,解除弱勢族群鎖卡,以保障弱勢族群就醫權益。

勞工

1.衛生署變相鼓勵醫院聘用護校畢業生,惡化護理執業環境

衛生署在4/5日預告將未取得護理師或護士執照的護校畢業生於醫院實習時間上限由現行的15個月放寬至4年,企圖以延長實習時間解決現行護理人力不足的問題。更荒謬的是,健保局竟然還將應改善專業護理人力的執業環境的【提升住院照護品質方案】品質專用款12.5億元中的部分款項,巧立名目用來補助這些沒有執照的護校畢業生,變相鼓勵醫院聘用護校畢業生-【黑牌護士】!宜臻要求:衛生署應取消實習護士延長年限之規定,改善護理勞動環境,以解決護理人力不足之問題。

2.勞委會應建立職災醫療基金,讓職災勞工即時獲得補償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應負擔職災勞工的必須之醫療費用,以及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的原領薪資等補償。雖然這些都是法定義務,但公司若是寧願被罰也不願負擔醫療費用等,勞委會卻只能協助勞工進行訴訟,然而訴訟過程往往時間漫長,該類案件一般審理時間須經2、3年後,這期間的醫療費用恐將造成職災勞工的重擔,然治療是不可能等待打贏官司後再去看病,勞工需要有立即的協助資源,因此勞委會應研擬是否建立職災醫療的基金,在職災勞工於醫療期間先提供協助,勞委會再以代位求償方式向雇主求償,讓職災勞工尚未取得雇主依法應負擔之補償時,能有即時的協助。

其他

1.法扶基金會應針對三低現象及服務品質進行分析並作為改進的依據。

法扶的服務對象皆為弱勢族群,對於法律資訊與訴訟程序往往不甚瞭解,甚至對即將面對之司法程序感到害怕,因此,在服務上更需要有同理心來體會民眾需求。此外,法扶基金會亦有費用低、品質低及年齡低的三低現象。由於法扶基金會給律師的報酬太低,辦案品質可能受影響,民眾若受到法扶律師服務態度不好、有會談時間限制等情況,會認為自己是二等、三等法律公民。根據法扶基金會統計,歷年扶助之訴訟代理及辯護案件結果,於刑事案件上有高達38.77%結果對受扶助人非屬有利、民事案件則是13.89%、家事案件4.41%,而行政案件則亦高達50.71%。其中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不利比例非常高。法扶基金會應針對三低現象及服務品質進行分析並作為改進的依據。

2.科技部組織法應重新討論,原能會應保留並強化管制能力

科技部組織法中將原能會降級為三級機關,此一組織設計違反全世界都重視核能安全及管制的潮流。核能安全管制未來將目前散落在科技部、經濟部,應該重新思考組織設計保留原子能委員會或檢討提昇地位,以利保障核能管制審查、核廢料處理、核電除役準備等。

科技部設立後,行政院科技會報將取代國科會成為科技預算審查單位,但科技部長只是行政院科技會報下的一員,未來將無法進行跨部會協調。另外,國家科技事權不統一,各部會應用研究相關的預算將與科技部重疊,應重新檢討將歸經濟部主管的工研院與歸衛生署主管的國家衛生研究院也納歸科技部,以利提昇國家科技發展。

3.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架構空有整合之名

交通及建設部明定其掌理事項為:觀光發展規劃、觀光宣傳推廣、觀光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然其附屬機關觀光署之業務職掌亦為規劃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兩者之權限如何劃分未明;且雖增列基礎建設司,然基礎建設司只是將營建署之部分單位集中在基礎建設司,但營建署這些單位之職掌明顯與其他司之工作職掌重疊,顯見交通及建設部根本沒有【整併】,只是換個名字繼續各做各的。

記者會/公聽會

1.「由台鐵性愛事件 檢視兒少保護法規」公聽會

邀請專家學者、兒少團體、同志團體、人權團體以及政府代表出席,針對台鐵性愛事件檢方偵查終結,認定加害人無法辨識未成年人之外表為由,不起訴或輕判,是否合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意旨;其次針對性交易一詞因含有暗示雙方於平等關係之上從事交換,忽略一方是兒童或少年,建議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性交易」一詞改為「商業性剝削」等主張進行討論。與會者經討論後,會議做成兩項結論:1.請法務部對全國檢察署督導會報,要求於偵辦案件時普遍性的認定。2.請內政部兒童局研議性交易改為商業性剝削之可行性。

宜臻提出之法案

1.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家事事件法制訂,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有關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之審酌與認定,應適當引進具備專業知識人士協助法院,或法院得參考除社工訪視報告以外之調查方式所得到之結論,以斟酌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2.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鑒於近年國內重大虐待兒少事件時有所聞,為嚴懲不法之人以各種手段凌虐兒少,將其刑度提高至六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刑法條文的行為係處罰凌虐行為或相類似之他法,以產生致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實害結果為必要,實務上,妨害身體自然發育之結果的認定,於構成要件上不明確,且多數虐待行為未必造成兒少身體明顯外傷,如:言語暴力,不但妨害兒少心理健康發展,嚴重者恐引發兒少自殘,故特將原凌虐行為列舉四種行為態樣,以回應社會將兒虐行為刑罰化之期盼,同時被害人如係未滿十二歲之未成年人,提高刑罰二分之一,以彰顯我國保護兒少之精神。

臨時提案:

建請行政院研議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及海牙公約之可行性。

鑑於近年台灣屢屢出現跨國未能年子女監護權或親權官司,因我國國際地位艱困無法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導致許多國際兒少人權公約,如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及海牙公約等國際公約無法簽署之,造成我國人民與他國人民訴訟時,其他國家法院會以我國非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認定台灣是兒少人權保護落後之國家,因而裁定我國人民敗訴,為避免上述憾事一再發生,建請行政院研議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及海牙公約之可行性。

二、宜臻及辦公室行程

委員行程

4/14出席桃園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會員大會

拜訪桃澗堡工作室

4/19司法院廳長拜訪

辦公室行程

4/16 參加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