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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周報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12

一、宜臻問政動態(2012/09/28-2012/10/11)

質詢

勞工

1.外勞不應與基本工資脫鉤議題

近來馬政府有意提出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陳沖院長在接受商周訪談時亦表示要勞委會研議基本工資的存廢問題,然而,同工同酬是最基本的價值,一旦外勞可不符合基本工資,將會造成國內企業競相追逐最低勞動成本,進一步降低給付台灣勞工合理工資的意願,台灣目前薪資水準已經倒退到14年前的水準了,再更惡化只會讓台灣工作貧窮現象更加嚴重,因此,外勞的薪資絕不應與基本工資脫鉤。

2.勞保基金破產世代不正義

勞保基金經算報告出爐,勞保基金潛藏債務高達7.3兆元,勞保基金在民國107年將入不敷出,民國116年將破產。經建會已成立評估小組處理勞保的制度改革,未來恐將再調漲費率或降低給付。然而現行的制度完全忽視了五六七八年級的勞工權益。三四年級的勞工僅平均負擔6-7%的保費,卻可領到高所得替代率的年金;而五六七年級的勞工不僅老年時拿不到年金半毛,還負擔平均至少9%-12%以上的高額保費,在尚未提高費率或降低給付的情況下,世代已經嚴重不公平了,若將來再調整,將更加深世代的不公平,對現在的年輕人非常不公平,且目前公教保險收支不平衡,就由國家撥補,全民買單,勞工的保險虧損,卻要勞工自行承擔,這更是階級的不平等!因此,在現階段下,勞保也應比照公教保險一樣,政府先應編列預算逐漸撥補潛藏債務,之後才能再來評估費率調整或降低給付的調整方案。

司法/人權

1陸委會不應開放中國律師來台

有關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中的服務貿易協商,馬政府預計於今年底完成,日前媒體報導服務業將律師納入開放的項目,然而,中國律師需宣誓,誓詞就是「要忠於祖國、忠於人民、要擁護共產黨」。此外,台灣的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律師有「拒絕證言權」,但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律師事務所在內)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因此,一旦開放中國律師執業,中國政府恐可透過此管道取得台灣民眾或企業的相關營業機密或個人資料,這將影響到本國企業的經營,甚至危害到國家安全。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目前並無規劃要開放律師來台。

其他

1. ECFA進入深水區談判 陸委會主委狀況外

2010年馬英九政府堅持要簽訂ECFA,並且以華麗的說法欺騙台灣人民會有多美好的經濟成長,現在時隔兩年台灣今年第2季的經濟成長率為-0.18%,在亞洲12個主要國家或地區中最後一名,出口更是破紀錄已經連續五個月出口年增率負成長。宜臻譴責馬政府是口號治國欺騙台灣人民。ECFA將進入服務業貿易開放的深水區談判,宜臻對ECFA產業損益評估研究提出質疑,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皆回應為經濟部業務,顯示陸委會主委對兩岸經貿談判完全狀況外,未來兩岸談判品質將令國人堪虞。

臨時提案:行政院選任公視董監事候選人時應提名更多具族群代表性的各領域專家學者

公視作為大眾傳播公器,本應在關懷社會議題、宣揚尊重多元文化的理念以及促進社會上族群和諧與共榮方面扮演關鍵角色,而其董事會是最高決策機制,其組成於法於理本應具族群之均衡性與代表性,不過目前已獲通過的第五屆董監事以及行政院於今(101)年8月7日公佈的董事候選人名單(僅提名1名原籍與1名客籍)明顯未顧及族群之代表性。宜臻要求行政院選任公視董監事候選人時應提名更多具族群代表性的各領域專家學者。此提案於今年10月9日立法院院會上通過。(註:公視法第13條即明定「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另公視法第15條也提到「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記者會/公聽會

1. 10/9日召開【藻礁死寂 國門之恥-桃園海岸急診室】記者會

與桃園搶救觀新藻礁行動聯盟、田秋堇立委共同舉辦,搶救觀新藻礁行動聯盟表示曾接獲從工業區退休的老闆來電爆料說:「當年到工業區設廠,管理中心介紹環保工程公司給我們,介紹費×百萬。」、「很划算,因為明管和暗管都幫我們做好,還教我們打深水井的水稀釋到明管排出受檢,以平衡產能的入水和出水量。」所以聯盟要求經濟部所屬工業局針對業者爆料情事展開調查,務必於最短期間給全國人民交代;環保署應即刻規畫,結合地方環保單位展開廠商暗管大稽查,揪出違法廠商,也還合法廠商公道。宜臻出席記者會聲援聯盟持續保護藻礁行動表示曾在5月16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質詢環保署長沈世宏反應現有監測制度與作業規範並沒有有效遏止不肖廠商偷排汙染性廢水,當時即要求環保署重新研議「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納入社區巡守隊、環保團體等民間力量,透過社區參與的方式讓環境監測機制更有即時有效與公開透明,然而環保署至今都還沒有提出任何方案。藻礁議題請上大堀溪文化協會網頁持續關注(http://www.dksi.org/)

相關法案審查結果

1. 10/8政院函請審議「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與「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審查結果:送出委員會

基於「多元文化主義」理念以及「族群主流化」的推動,認為文化事務決策與執行者應具「族群意識」與「族群敏感度」,並落實族群的多元平等與尊重,所以主管機關遴選文創院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董事時應考量族群的代表性,其中原住民與客家代表應至有二人以上。宜臻特別在委員會上提出修正動議,最後委員會決議以除政府機關代表的董事外,原住民與客家代表應至少一人的修正方案通過。

另宜臻認為文化創意產業多為微型企業,且文化部亦以「文化泥土化」為施政方向,故文創院在研究文化創意產業及發展策略時,應兼顧微型企業及地方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提撥一定比例資源輔導在地文化創意產業,故於審查時提出此附帶決議,獲委員會通過。

2.10/11陸委會組織法審議:

審查結果: 再待政黨協商處理

宜臻針對陸委會職掌提出修正動議,由於蒙古共和國早已獨立,而圖博流亡政府亦不會接受我國將其列入「大陸地區」管轄,至於目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蒙及西藏地區,並無獨立設處而與其他地區有差異處理之必要,已遭裁撤的蒙藏委員會,實無必要再於陸委會底下分設蒙事處與藏事處,此外,有關國會聯繫與政令宣導工作,應由秘書室或新聞室辦理,綜觀各部會亦無設立國會聯繫之專責處。過去陸委會於宣導廣告費用之編列,多有浮濫之疑慮,日前更發生辦理宣導活動為特定人士助選之爭議,然而依其業務屬性及內容,實無必要設立政傳處,專責負責國會聯繫與政令宣導業務。因此,刪除政傳處、蒙事處及藏事處的設置。然而,因現場委員反對,故條文保留協商。

3.10/11續審內政部及其所屬單位之組織法草案:

審查結果: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等法案審查完竣,而較有爭議的「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則再擇日審查。

審查「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時,宜臻認為103年將實施募兵制,未來役政業務將會大幅縮減,是否仍需維持獨立設役政「署」之必要?而役政署處務規程草案也編了九個組室,編制員額高達155人,是否有違行政院改組「精實、彈性、效能」原則?因此提出修正動議「因應103年募兵制之實施,役政署應於108年後改制為役政司,且其人員應逐年縮減人數,缺額不補,以確實達到組織改造人力精實之目的」,最後經協調後委員會通過將該動議改列入該組織法條文說明文中。

二、宜臻及辦公室行程

委員行程

10/5 拜訪西湖黎旭欽議員

10/7 出席台灣客家智庫成立大會暨台三線產業座談會

10/8 出席黨中央重大議題協調會報

10/11 參加政策會司法政策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