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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5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週報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3/03/25

※客家/苗栗

1.於院會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應立即撤銷天花湖水庫興建計畫,並檢討苗栗水資源運用、分配之合理性。

環保署有條件通過天花湖水庫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且於今年1月公佈環評定稿本;經濟部水利署曾對此表示最快將在3年內動工,以解決未來苗栗地區可能缺水的問題。然而此計畫除了受到環保團體的強烈質疑,苗栗民眾普遍也對工程將造成的環境破壞與地方發展受限問題產生恐慌與不安,且苗栗縣18鄉鎮中公館鄉1鄉即有超過萬人連署反對該興建計畫。另查苗栗縣已有五座水庫,提供外縣市之用水佔甚高比例。且在國家財政如此拮据情形下,政府不應再耗費龐大資源在苗栗興建威脅住民安全、影響地方發展甚鉅的天花湖水庫。

※性別

1.要求檢討核發保護令之時間

依據目前家暴法16條規定,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然依照司法院之統計,99年核發保護令之天數為3.05天,100年則為2.83天,明顯違法家暴法之規定。宜臻要求司法院應於一個月內檢討保護令核發之流程,以確實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8鄉鎮中公館鄉1鄉即有超過萬人連署反對該興建計畫。另查苗栗縣已有五座水庫,提供外縣市之用水佔甚高比例。且在國家財政如此拮据情形下,政府不應再耗費龐大資源在苗栗興建威脅住民安全、影響地方發展甚鉅的天花湖水庫。

※司法法制

1.要求法務部於兩個月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諮詢委員會」

宜臻於1月23日招開記者會,要求法務部重新檢討民眾反蒐證違反個資法之函釋,未料,法務部於2/8日的回函,仍認為民眾不得拍攝警察之臉部特寫,亦不得在機關內拍攝、錄影。宜臻認為,個資法之立法原意是維護人民個人隱私資料,避免其利益遭受侵害,警察/公務人員執行公務就是代表政府,本應遵循標準程序執行,法務部卻恣意解釋,將個資法變成政府逃避人民監督的遮羞布!為確實落實個資法保障民眾隱私權之精神,宜臻並於委員會提案要求法務部應於兩個月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諮詢委員會」。

2.犯罪被害人被消極的檢察官忽略權益,督促司法機關應儘速研議如何改進

有鑑於檢察官追訴犯罪,被害人權益被漠視,或與被害人或其家屬不同意見,導致判決結果的爭議時有所聞,日前轟動社會的王昊遭虐死案,一審被判死刑,上訴後改成有期徒刑30年,姑且不論法院判決是否適當,但王昊的姑姑對本案全無著力點,還因而另委任律師按鈴申告。基此,宜臻除研議提案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或遺屬,參加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在委員會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此外亦於委員會中提案要求應於三個月內儘速研議司法機關積極協助被害人之具體做法。

3.建請司法院檢討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方式

司法院長賴院長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強渡關山的做法,引起社會爭議,甚有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投書媒體,認為院長舉措已干涉審判獨立,即以司法行政權干預了司法審判權,宜臻認為法官人事之異動表面上雖合乎體制,實際上卻有操控的陰影存在,目前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之委員,總員額二十七人中有十一人直接來自院長決定,幾近過半,恐致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易受特定勢力控制,進而直接或間接以司法行政手段干預審判獨立,故宜臻要求司法院應檢討人事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組成,提高專家學者員額比例,重新規劃院長指定人選方式,以沖淡特定影響力,藉客觀審議確保法官人事獨立性,進而維護審判獨立,鞏固憲政秩序。

※記者會/公聽會

03/20 參加台權會等團體主辦之【江閣揆賤賣居住權 索人命換取國土資產活化】記者會

宜臻於會中表示,兩公約第四號意見書中保障了民眾的居住的可獲取性。亦即須向一切有資格享有適足住房的人提供適足的住房。必須使處境不利的群體充分和持久地得到適足住房的資源。馬英九先生在法務部長及台北市長任內亦承諾會妥善安置居民,因此,呼籲馬團隊應履行馬總統之承諾,安置社區中之弱勢家庭!

※宜臻提出法案

1.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內容: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專責單位、個人敏感性資料應以法律明文訂定可為蒐集或利用、明定施行日期

宜臻行程

3/13自由時報餐敘

3/13拜訪署立苗栗醫院

3/16北市苗栗同鄉會理監事會

3/17客社與台灣客家聯盟台北市會春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