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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週報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01

※客家/苗栗

1. 爭取台灣好行客庄線及雪霸線繁榮苗栗客庄

鑒於交通部觀光局推動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台灣好行計畫已有初步成果,顯有助於偏鄉景點的散客旅遊,宜臻認為應持續擴大辦理,讓更多自由行之觀光客透過台灣好行,進行文化旅遊深入客庄,以達成繁榮客庄的願景。是故,宜臻於3月26日提出交通部觀光局應積極規劃串連苗栗、公館、銅鑼、三義四鄉鎮具客家工藝文化景點的台灣好行客庄線以及串連大湖、獅潭、泰安、卓蘭等四鄉鎮具雪山山脈自然生態景觀的台灣好行雪霸線,落實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之精神。爰此,行政院應責成交通部與苗栗縣政府合作研擬細部路線方案,並將台灣好行客庄線及雪霸線列為103年度觀光景點無縫隙旅遊服務計畫優先補助路線。

2.督促台鐵捷運化區間車準時交車,爭取銅鑼三義車站提昇為20分鐘一班次

宜臻質詢交通部關於「臺鐵捷運化計畫」已因為區間車弊案被延宕期程,西部幹線原本可以達到每8-10分鐘一班車目標,已被延後,要求交通部提出解決辦法。宜臻也在去年9月26日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要求交通部要盡速解決「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計畫(基隆─苗栗段)」延誤交車的問題,並要求台鐵局研議102年底前銅鑼、三義區間車停靠班次應盡速提昇至每20分鐘一班次。本次再次要求交通部責成台鐵局加速研究辦理。

3.苗栗車站工程及委外經營案早日完工,促進苗栗工商發展

宜臻質詢交通部有關「苗栗火車站跨站工程」延宕嚴重影響苗栗市市政及工商發展,要求台鐵局應確實監督承辦工程廠商於102年6月完工,並於8月底前啟用。另外,要求追蹤苗栗車站北側鐵路高架化工程、竹南車站鐵路高架化工程及苑裡鐵路高架化工程後續進度。同時,宜臻要求「苗栗火車站場站促進民間參與建設營運案」,需保留引進在地特色廠商或在地工藝家進駐之創意空間,並需考慮委外經營計劃對促進周邊商圈發展之影響。

4.爭取「中山高銅鑼交流道東延段新闢道路工程」納入生活圈道路計畫

中山高銅鑼交流道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園區北側聯外道路雖已於101年11月21日完工通車,但尚缺乏與市區道路聯結之專用道路。因此,宜臻要求交通部應將「中山高銅鑼交流道東延段新闢道路工程」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公路系統)102-105年建設計畫,並另安排時間辦理現場會勘。

※司法法制

1. 未成年受刑人在少年輔育院被管理的方式,是否只應採學校方式,而不該再兼以軍事管理的方式,法務部應儘速研議改進

根據3月22日媒體揭露桃園少年輔育院之感化少年胸淤破皮死亡,院方卻辯說該名少年是「抓癢暴斃」。由此次事件可以發現到少年輔育院的管理有問題,對於一個一直喊身體痠痛、一年就醫次數高達88次,還五度戒護就醫的孩子,矯正機關卻沒有發現他可能被院方忽視或是被霸凌。宜臻認為:我們國家對於一個經法院裁處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的少年,其管理方式是以學校還是以監獄的方式處置?是適用《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還是《監獄行刑法》?未成年受刑人可否比照一般成年受刑人?定位不明。未成年的心理生理都還未發育完成,縱使是受刑人也應該用不同的管理、法律或是權益,希望法務部能研議該如何改進。

2. 矯正學校的申訴管道是否通暢?

根據桃園輔育院的案例,顯然申訴管道沒有發揮功能,才會造成這起悲劇的發生!宜臻要求,法務部除應檢討現有申訴管道功能外,亦思考是否要有外部的機制來預防。以此案例來說,法務部應有一些指標作為評估的標準,如就醫次數過於頻繁,或是與簽約之戒護就醫醫院建立聯繫管道,讓醫護人員有直接可以通報的管道。故要求法務部一個月內提出將少年矯正機關之申訴管道檢討及改進措施報告,並將書面報告送至司法法制委員會。

3.法務部高檢署經濟犯罪中心專案小組辦案花拳繡腿

宜臻質詢法務部對經濟犯罪中心專案小組專案報告過於敷衍。去年宜臻認為法務部介入政府基金遭坑殺案反應太慢,因此緊急在去年12月初在司法委員會提案要求法務部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並於三個月內針對偵辦進度提出書面報告。結果專辦經濟犯罪的「偵查經濟犯罪中心」花了三個月時間,僅提出三頁報告,對於實質偵辦內容說明不到八百個字,也只查出一個普格案,況且普格案也非高檢署專案小組的調查成果。投信基金不法操縱股價的情事,已經從民間投信坑殺政府基金衍生到官股銀行投信經理人不法炒作股價。最後,宜臻提案要求法務部對八大公股銀行、四大基金相關不肖基金經理人的涉炒股弊案應該全面性徹查,不法炒作案絕對不是只有普格案,請部長三個月內和金管會合作查出成績來。

4.「統合肅貪能量規畫小組」疊床架屋,以台鐵案作為統合偵辦範例

宜臻質詢法務部「統合肅貪能量規畫小組」認為是疊床架屋,無助於偵辦專案。以台灣鐵路局作為案例。前陣子台鐵弊案連連,去年11月19日台鐵局長還為此到交通委員會作「台鐵弊案之檢討及改進措施專案報告」。「臺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後續建設計畫(基隆─苗栗段)增購通勤電聯車」得標廠商台灣車輛公司,於得標後卻擅改合約規定的煞車系統導致延誤期程。這個案子是會影響到整個西部幹線大眾公共運輸的弊案,請法務部成立專案小組偵辦。

5. 公法請求權不單只是時效的問題,亦牽涉民眾是否能真正實現請求權之問題

宜臻對本法條存有疑問,主因來自於本條文修正案立意雖佳,惟請求的時效實在不如權利的實效,許多人民不懂法律,不能了解時效的意義,甚至,即使在時效內向國家請求,政府機關卻以各種理由一拖再拖,時效延長有什麼意義?

日前內政部長表示要還地於民,有關公設保留地部分將研議還給人民,但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目前法院實務認為得依法請求徵收,而後始可請求徵收之地價補償,即認為各級政府若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此屬機關職權,故人民無請求權,令人遺憾。

但實務上人民常發函請求政府機關徵收,政府卻都相應不理,故公法上請求權不單只是時效的問題,延再多長都沒實益!罔顧人民財產權的國家,豈是法治國?

※記者會/公聽會

03/20 與陳節如委員辦公室共同舉辦【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圓桌會議

邀請專家學者及醫改團體再度共同討論調處機制、除錯機制及補償基金之運作,以作為本會期審查法案之參考。會中專家學者對於調解委員會是否應有行政調查及是否應有鑑定報告書意見不一;學者亦對於目前法案中之除錯機制條文過少,恐無法達到減少醫療事故之目的。宜臻於會中亦多次針對調解委員會應扮演之角色與與會代表討論,希冀作為法案審查之參考。

宜臻行程

3/20中評社-訪問兩岸客家文化交流

3/20竹南獅子會月例會

3/21 技術處處長拜會

3/22「醫糾法案中鑑調程序之立法原則與爭議釋疑」座談會

3/22 立院台灣-奈及利亞國會議員交流聯誼會會員大會

3/23 台北市大夥房文化協會2013年會員大會

3/24 高雄市屏東客屬同鄉會至南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