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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7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週報 刊載者:吳宜臻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27

20130527立法委員吳宜臻問政動態週報

※苗栗/客家

1. 公視法修法應納入客家電視台,明確客台定位

客家電視台雖被認為隸屬公廣集團,但至今仍缺乏法源依據,《公視法》至今仍未將各電視台納入,導致客家台落入「妾身未明」的窘境。宜臻質詢文化部龍應台部長要求應明文訂定公視基金會頻道應包括客家電視台,並有客家電視台專章以進一步明定客台定位與相關權責,且明定客家電視台年度預算合理金額且專款專用;另明訂設置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並明確列出諮議委員會應召開的頻率,每半年至少召開兩次以上,還有諮議委員任期屆滿而不及改聘時,延長其職務至新聘委員就任時為止,避免客家電視台缺乏公共監督的空窗情況。另外公視董事客籍與原住民籍人數應調整成至少各兩人。

2. 「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與在地發展座談會」

5╱18與高雄市客家事務委員會、屏東縣政府客家事務處、六堆社團一起討論關於六堆園區營運建議(如經營定位、如何結合行銷在地客家產業、園區策展內容、園區活動…等)、六堆園區與在地機關組織之平台設立以及其他關於六堆客家文化傳承與推展相關議題。

※年金改革

1.反對常務、政務年資併計

依據銓敘部第10條之修正條文:現職之政務人員若有93年1月1日之後的年資,可與其原本軍、公、教年資合併計算。

然現行條文在93年修法時,將原本合併年資之規定落日,現在銓敘部又藉年金改革之名,行圖利之實,為現任的政務官量身訂做,讓我們的行政院長從無法領取退休金直接變成可月領6萬1967元,足足可多領1千萬以上!

再者,當初93年之所以修法將常務與政務年資分流是擔心常任文官為了退休金會巴結上司,造成文官不中立之現象,故採年資分流。

再者,如果今天年資併計是為了要讓更好的人才進入政府體系,那除了軍、公、教年資應該併計外,從民間來的政務官,年資也應該可以併計!為何獨厚擁有軍、公、教背景之政務官?考試院此舉令人不得不令人質疑是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

※其他

1.要求內政部應暫緩目前已申請祭祀公業但尚未完成及有意願申請祭祀公業但因資料尚未備齊者之土地標售

鑒於依據內政部之資料,目前尚有約85%的祭祀公業土地未完成申報,然目前未清理之祭祀公業大多面臨年代久遠、族繁,或因過於複雜繁瑣之清理申報手續及法人管理之規定與祭祀公業實務運作有落差等問題,無法於法定時間內申報完成。爰此,為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避免因其資料收集費時或行政作業不及,造成土地被標售之憾事發生,故建請內政部應暫緩目前已申請祭祀公業但尚未完成及有意願申請祭祀公業但因資料尚未備齊者之土地標售。

※記者會/公聽會

1.5/21年金改革肥了誰?江宜樺趁火打劫上千萬!記者會

宜臻與陳其邁委員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考試院、行政院版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讓行政院長江宜樺的政務年資得併計學校年資辦理退休,江宜樺退休所得從原本只可一次領取政務人員退職儲金共285萬,修正為得以25年年資請領月退休金,以平均餘命20年計算,江宜樺退休所得暴增為1487萬,改革前後獲益1202萬元。且除了江宜樺之外,部分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及馬政府的政務官也都適用該修法。

宜臻於記者會中表示:馬英九政府的最大特色就是喜歡教授治國,此次年金改革也是一群教授在主導,但此波年金改革,行政院除修法限定得購買年資者為「修法前已任且修法後續任的政務人員」外,又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中,以退休金計算基準不改變、拉高天花板方式等自肥三部曲,來保障自己的退休金不會改!

※宜臻提出之法案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 強化保母管理制度,實施對保母的隨機抽查制,以及規劃保母考核記點制度,並對抽查不合格或記點超過一定比例之保母廢止其登記,已建立完善退場機制。

2.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 多年來台灣的文化資產保存爭議事件頻傳,許多具文化資產價值者面臨保存困境甚至以遭開發破壞,故修訂相關條文,以健全文化資產保存。

3.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

內容: 修正公教人員相關保險給付,與勞保規定一致。

4.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內容: 鑒於地方政府推動開發案並自行召開環境影響評估會議,疑有球員兼裁判之嫌,環境影響評估未確實將當地住居民之意見納入其中,以至於決議無法獲得在地居民贊同,屢屢引發重大抗爭。

※法案審查結果

1.政務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審查結果:

1.政務、常任年資不併計

2.其餘條文保留協商

另通過宜臻及尤美女、潘維剛委員之臨時提案

1.宜臻之提案要求考試院於三個月內應會同勞委會及專家學者研擬職災認定指引。

2.潘維剛委員要求銓敘部針對考績政策問卷調查結果檢討

3.尤美女委員要求銓敘部應檢討、研究政務人員舉才制度與規範。

※待一讀法案

提案人 法案名稱 內容要點

李俊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公務人員退休人數增加,國人平均壽命延長亦加重國家財政負擔,為改善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財務問題,故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林世嘉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條之罰款金額。

呂學樟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 大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但現行法運行上障礙之處,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因此有檢討整合及改進,以提高案件審理之效率。

劉建國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為保障醫護人員人身安全、工作安全以及訴訟免除害怕的自由,應將暴力事件訂定為非告訴乃論罪。

潘維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部分條文仍未能解決相關機關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所遭逢窒礙難行之處,故修正部分條文。

王育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規定曾有性侵、性騷擾、吸毒、暴力犯罪或兒虐之前科者,或罹患精神疾病、身心狀況違常,均不得申請登記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邱志偉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公務人員停職期間仍可領有半俸,以及復職後還可以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形成犯罪後不僅因為停職不必到職上班,還有半俸,復職後,之前未領的俸額,照常補發,此制度設計不當。

李俊俋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將心神喪失文義予以修正,避免造成法律適用時用語混亂與爭議孳生之情形。

陳其邁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領取該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以年限入法,基於行政法與社會保險法制間法律規範應一致,為免行政程序法之公法請求權時效修正時,該條文之請求權年限必須。

趙天麟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勞工保險條例的勞保薪資分級表薪資最上限僅四萬三千九百元,造成高所得者必須被強制低報,故修正其條文。

鄭麗君 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許多具有文化資產潛力之公有不動產遭到毀損或出售而無法保存,仍僅就個別建築或循都市計畫體系進行保存,故提出修正條文。

林世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九條有關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與第八條公私立幼兒園之分類有所混淆,以致民眾難以分辦其差異,故提出修正條文。

林世嘉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了減輕父母負擔,我國托育政策應朝向公共化方向規劃,立法要求地方政府推動普設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