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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30-臨時提案-文建會 刊載者:陳碧涵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30

臨時提案

案由:

本院委員陳碧涵等____人,針對文化建設委員會所主管之文化產業,包括文化資產、文化創意、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電影流行音樂產業等,涉及相當多的無形資產之評價與鑑價,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四章無形資產流通及運用規定,文建會及未來之文化部,就其職責,應貫徹執行協助產業如何呈現應有之無形資產價值,建立文化資產之評價服務基準、建立評價之資料庫、培訓評價人員、建立評價示範案例、辦理評價推廣及應用活動,以及成立文化產業評價信用保證基金和落實協商金融體系對文化資產融資之信用保證運作機制,以鼓勵及協助我國文化產業之發展及品質之建立。

提案人:陳碧涵

連署人:

如蒙連署,請回傳 8185;連絡人:張宏光6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