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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草案應具有前瞻性及開拓性 ,務實可行,令產業 刊載者:陳碧涵委員 刊載日期:2015/03/23

「台灣電影文化中心園區」預定106年底前完工,而北市府亦在評估檢視<內湖影視音園區>、<北投電影園區>等BOT案,這些建設都屬於硬體層面,而「電影法」就是關乎這些影視基地未來軟體發展的關鍵因素。

不知您是否發現,電影映演業近三年的產值都遠遠超過製作、發行與後製,這說明了我國的製片環境確實遭遇了阻礙。《電影法》自1983年制定公布以來,未能與時俱進的修正,碧涵今(23)質詢文化部洪部長時,要求盡速檢討法規執行與實務運作,以鬆綁法規來振興電影產業。

《電影法》修正草案第6條,對「電影片製作」之事業提出有條件式的減稅措施,而我國屈指可數的上市上櫃「電影片製作」業者卻無法適用政府提供的減稅優惠,是因為<創櫃板>是定位為「提供具創新、創意構想之非公開發行微型企業的一個創業輔導籌資機制」,與《電影法》第6條之「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發行記名股票」規定根本不符,政府這項減稅優惠對大多數電影業者來說,是看得到吃不到,更甚者,法條將淪為少數業者量身訂做的詬病。

碧涵認為,電影是一個涵蓋多項環節的產業鏈,若只強調製片,那器材、設備、創新技術等重要的發展動力就形同不被鼓勵;加上近年來興起「微電影」,電影呈現方式不再如傳統的狹隘定義,更多透過網路或新興平台做播映。因此,碧涵向洪部長建議,關於電影事業不應只著眼於傳統的電影片製作、發行及映演,在減稅措施上,更不應限縮在傳統定義的業態,排除新興傳播的領域及電子商務;方能展現此法規的前瞻性,洪部長當場允諾改進。

在行銷策略上,碧涵也以美國Netflix自製劇「紙牌屋」(House of Cards)為例,透過大數據捧紅這部影集並得以行銷全球,它的做法是結合觀眾的搜尋評價、地理位置、人口特性、社群媒體分享,以及第三方數據(如尼爾森收視數據)等,形塑一個足以分析閱聽人偏好的資料庫,對票房趨勢與觀眾喜好程度可以更為精緻。

文創產業具無形特性、難以評價,碧涵建議文化部應透過大數據做有系統的分析,對於創投業者來說,風險一旦降低,投資意願自然就會提升,建立了完整的產銷生態系,方能持續於文創市場上擴散出產業效益。

另外,碧涵對於文化部近兩年已不見表演藝術匯演辦理showcase感到憂心,showcase的重要性是在提供表藝團體一個看與被看的交流平台,尤其重要的是讓臺灣的表演藝術能量走出去,一方面交流學習國外經營模式,另一方面也讓國外策展人有機會認識臺灣團隊;但自去(103)年在高雄辦理玩藝節之後,showcase不再show了,我國對外的交流也等於斷線了。對於我國showcase無固定演出期程,導致國外策展者不再將臺灣列為必看地點,對我國表藝發展的曝光度是相當不利的,碧涵今(23)要求文化部立即檢討改進,以開展我國原生藝術萌芽空間。

法令實務與時俱進 藝術生命無限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