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博物館法 按下經營驅動程式
刊載者:陳碧涵委員
刊載日期:2015/03/26
我國公私立博物館林立,卻無專法輔導管理,繼碧涵於2/25召開「博物館法草案諮詢座談會」後,<博物館法>終於在今(26)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入逐條討論審查,針對現有與未來可能設立之博物館將全面採登記納管,為我國未來的博物館生態提供完整且全面的想像。
博物館法立法的目的是將現有博物館進行管理整合並予規範保障。博物館雖有中央、地方、私人層級之分,卻不應規模大小、成立方式做管理上的區分,然涉及各場館資源、營運能量與設立願景不同,碧涵今(26)在會議中強調,應以明確且具體的法令規範進行博物館分級,並依照博物館之特性給予適當輔導,會議並達成共識,未來將廣納百川,輔導既有博物館設立登記,並針對具潛力卻未設立、已存在卻未申請設立者造冊追蹤管理。
除了整合既有博物館管理外,碧涵認為博物館專業人才的保障應納入法條,應比照教育人員的任用制度,對人才的升遷及橫移給予適當保障,期於實務運作上強化對博物館專業人力的尊重,以落實「行政協助專業」,而非「行政領導專業」。
為使博物館永續長存,碧涵要求主管機關除應做好監督管理,亦應明訂法人管理運作機制,勿因掌握資源而凌駕館際合作,同時更應將加值應用所得提撥一定比例回歸館方進行教育推廣之運用,且該比例至少應達款項之1/3,使博物館在經費自立之際仍能維持教育推廣的主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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