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0人,鑑於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相當普遍,因此,針對身心障礙工作者建立提前退休機制實屬必要。事實上,身權法第47條早已要求勞政主管機關應訂定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然該條文施行已有五年,政府依然沒有依法行政,在此強烈呼籲行政院,應儘速依身權法第47條之規定,為全國身障勞工建立提前退休機制,並應準此為軍公教等其他領域之在職身心障礙者建立提前退休機制。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1.由於世界各國民眾之平均餘命不斷上升,國人平均餘命亦已超過79歲,然而身障勞工之身心狀況卻在50歲後呈現嚴重衰退;根據臺北大學林昭吟教授於民國九十三年所進行之「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所作之研究報告指出:「身障者的老年年齡最晚可界定於五十至五十四歲間,因其心態已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另依台大公衛院職業醫學系之王榮德教授於民國九十七年所指導有關「我國職業災害殘廢勞工存活情況」之研究亦顯示:職災致殘之勞工其預期壽命較一般人少。綜觀上述學者所作之研究,皆再三指出身障勞工即使願意繼續留在職場打拼,很可能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2.另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得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因此,鑑於身障者平均餘命較正常人之平均餘命短,政府於民國九十六年即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作出增列修正,讓符合提早退休資格之身障勞工得選擇提前退休,並作為身障勞工提前退休機制之法源與依據。
3.然而此條文施行時間已經將近五年,勞政主管機關仍然沒有依法行政。因此本席呼籲政府應儘速依身權法提出身障勞工之提前退休機制。
4.此外,身權法第47條關注的對象僅為身心障礙之勞工,明顯忽略了其他類別的工作者。依據勞委會於九十八年六月所做的「身心障礙者就業率」統計,全國身心障礙者約有110萬名,其就業率約為27%,即約有30萬名身心障礙者散佈於各行各業,其中包括軍公教之身障在職者;對於勞工以外之身心障礙工作者亦宜建立適切之提早退休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