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楊玉欣委員等25人,鑑於現行「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並未依身權法五十三條之規定訂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部份單位尚未設立「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且未依規定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參與;相關交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計,亦未依相關技術規範辦理,致使身心障礙者難以使用。建請交通部應依身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儘速重新修訂「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各級交通主管機關設立之「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需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另,應儘速落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七十條以及該施工篇第十章修訂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是否有當,公決案。
說明:
一、身權法第五十三條授權交通主管機關訂定之「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應按身權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第二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九十七年訂定之辦法共有十二條,依據之條文有誤,亦未依規定分章節詳細規範各運具單位之無障礙作法,請交通部儘速依法妥善修訂。
二、各級交通主管機關設立之「通用化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依身權法五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經查此一規定並未落實,請交通部確實依法施行。
三、依民間身心障礙團體反應,許多交通無障礙建築設施因未按相關法規之規範設計、設置,致使身心障礙者難以使用;請交通部督促所屬各單位,針對相關交通建築設施無障礙部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一百七十條以及該施工篇第十章修訂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確實辦理,提供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