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_附帶決議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2/12/10
案由:意願書或同意書依法經末期病人或其家屬簽署1次後,即具法律效果,但臨床實務上,病人卻常在不同醫院間或在同醫院再度入院時,發生重複簽署文件之情事。衛生署應於一個月內擬定處理機制,並督導醫院、醫師,以避免此種情事發生。
提案人:楊玉欣
聯署人:吳育仁、蘇清泉、王育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