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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身心障礙項目附表五」之表列規範_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3/13

案由:現行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符合附表五「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方可免其再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而得逕行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看護工。附表五(如下)規定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雖迭經修訂,但仍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無法適切涵蓋所有有迫切家庭看護需求的身心障礙者,例如重度肢體障礙,不論發生原因為何,其身心功能即有全日照護之需要,但附表五第10點之規定卻限縮其範圍,掛一漏萬,非常不合情理。爰要求勞委會應於兩個月內研擬檢討「身心障礙項目附表五」之表列規範,採納專業醫師及身心障礙團體之意見,並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署,重新檢討附表五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的列舉類別與規範邏輯,以訂定出最符合實際需要之分類及內容。

提案人:楊玉欣、王育敏

連署人:吳育仁、蔡錦隆、鄭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