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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勞委會研擬身障勞工合理提早退休機制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03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徐欣瑩、陳碧涵等25人臨時提案。本席等20人前於101年05月15日提案籲請行政院勞委會應儘速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建立合理之提早退休標準,勞委會回稱因國內尚無身障者平均餘命之統計,復有勞工保險條例53條之失能年金保障等為由緩議本案。查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期末成果報告業已出爐,且勞工保險條例53條失能年金保障規定與身心障礙者合理提前退休概念毫無干係,勞委會延宕本案已達6年,嚴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爰此本席再次疾呼勞委會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於3個月內研擬身心障礙者勞工合理之提早退休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與生命尊嚴。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合理退休之機制。然查該條已施行將近6年,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並未依法行政。

二、按勞工保險條例58條規定,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者,得領老年給付,陸續逐年要提高到65歲為限。該條對一般勞工而言,或許並無問題,但對身心障礙者而言,根本很難達到。因為身心障礙者受限於智能、體能等因素,而且智力退化與肢體老化速度也比一般人快的多,加上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又遠低於一般人平均餘命,其能負擔工作之平均年齡也低於50歲,實有必要依據各個障礙類別等級,訂出不同足以照顧身心障礙者晚年之退休標準,而非與一般人齊頭式平等。

三、次按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關於身心障礙者請領失能年金規定,係針對「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並不等同於「生理狀況因障礙緣故持續退化,造成無法負荷或勝任原有工作欲提早退休」之情況;再者,退休是依據法令規定或是退休者自身工作狀況之衡量,跟評估診斷是否為失能之間毫無關係,顯見勞委會將退休和失能二者概念錯誤畫上等號。

四、目前國內已有行政院衛生署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統計成果報告,行政院勞委會應根據該報告全盤規畫並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之規定。

提案人:楊玉欣 徐欣瑩 陳碧涵

連署人:田秋堇 江惠貞 陳學聖 何欣純 徐少萍 劉建國

楊 曜 陳歐珀 蔣乃辛 林正二 鄭汝芬 林郁方

呂玉玲 李貴敏 陳鎮湘 鄭天財 詹凱臣 羅明才

楊瓊瓔 蘇清泉 蔡正元 江啟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