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08
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賴士葆、楊麗環、盧秀燕、林佳龍、蔡其昌、吳育仁等29人,鑒於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並無罰則,日後恐流於具文。為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之目的,爰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半價優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未立有罰則,實質上無法約束上揭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法行事。
三、為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權益,降低其社會參與之經濟障礙,與自立生活之多元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免費優遇)設有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處罰之規定。為期法規範一致性,並達成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等目的,實有必要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罰則規定。
提案人:楊玉欣 賴士葆 楊麗環 盧秀燕 林佳龍 蔡其昌
吳育仁
連署人:蔣乃辛 楊 曜 劉建國 江惠貞 陳碧涵 陳鎮湘
詹凱臣 魏明谷 陳淑慧 鄭天財 趙天麟 徐少萍
翁重鈞 邱文彥 蔡正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