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16
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5人,鑒於國內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前有塑化劑事件,近來又傳澱粉業者於粉圓、粄條、黑輪、地瓜球、芋圓等五類商品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甚鉅,實有必要提高罰責加強業者注意義務。是爰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十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併修正同法第三十一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緣國內黑心食品事件層出不窮,前有塑化劑事件,近來又傳澱粉業者於粉圓、粄條、黑輪、地瓜球、芋圓等五類商品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別名馬來酸,係一種工業黏著劑,專門用來製作油漆、染色劑、潤滑油和防腐劑之原料,長期食用,可能導致急性腎衰竭,甚至需要洗腎),損害國人腎臟功能甚鉅。
二、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使用違規食品添加物,僅能依第三十三條罰處新台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犯,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但針對情節重大者,實無法為有效之嚇阻。
三、為此,爰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訂第十款「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情形併同修正適用第三十一條罰處新台幣六萬元至六百萬元,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之規定。
提案人:楊玉欣 鄭汝芬 楊麗環 陳鎮湘 陳學聖 邱文彥 賴士葆
呂玉玲
連署人:黃志雄 楊 曜 徐少萍 陳碧涵 劉建國 吳育仁 劉櫂豪
趙天麟 蔡錦隆 王進士 盧嘉辰 李昆澤 李貴敏 蔡正元
馬文君 林郁方 詹凱臣 潘維剛 陳根德 蘇清泉 羅淑蕾
羅明才 林正二 廖正井 紀國棟 陳超明 鄭天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