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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22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38人,鑒於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補助對象僅限於低收入或路倒病人,而不包括中低收入,有違去年修訂之社會救助法之精神,故提案修法,爰就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醫療法第六十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二、然該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係指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宣示,本法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且同法第二十條授權訂立之子法即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以下規定,「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逕行依法申請補助。由此可知,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漏未規範「中低收入」將產生法律漏洞。為避免適用造成疑義,應在立法技術層次予以填補為是。

三、綜上,爰就醫療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增訂「中低收入」。

提案人:楊玉欣 陳碧涵 鄭汝芬 葉宜津 蔣乃辛 紀國棟

王廷升 劉建國 李貴敏 徐欣瑩

連署人:徐少萍 王育敏 鄭麗君 吳育仁 黃志雄 羅淑蕾

陳根德 楊麗環 賴士葆 盧嘉辰 姚文智 江惠貞

呂玉玲 陳鎮湘 馬文君 林郁方 陳雪生 林明溱

潘維剛 呂學樟 盧秀燕 詹凱臣 蔡正元 蘇清泉

林正二 陳超明 鄭天財 羅明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