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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智能障礙者之訴訟權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12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江惠貞、李貴敏、王廷升、楊應雄等30人,有鑑於現行刑事訴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分別就維護智能障礙訴訟之權利訂有規範,然保護智能障礙之立法目的在於其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然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並不僅限於智能障礙,其他諸如精神障礙、情緒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部分罕見疾病等都會出現類似問題,實有必要擴大適用範圍,藉以平等保障渠等訴訟上之權利。是本席在此籲請法務部、衛福部於一個月內研議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35條、第93-1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6條分別就「智能障礙」關於辯護人之選任權、強制辯護、通知輔佐人到場陪同、指派輔佐人、隔離詰問等重要事項訂出規範,其立法意旨在於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為落實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加以規範之必要。

二、然而「無法為完全之陳述」並不僅限於智能障礙,其他諸如精神障礙、情緒障礙、學習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部分罕見疾病等都會出現類似問題,實有必要擴大適用範圍,藉以平等保障渠等訴訟上之權利。

三、承上,為保障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訴訟上之權利,本席在此籲請法務部、衛福部於一個月內研擬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楊玉欣、江惠貞、李貴敏、王廷升、楊應雄

連署人:陳碧涵、王育敏、徐少萍、蘇清泉、呂學樟、

林鴻池、廖正井、林明溱、盧嘉辰、林國正、

將乃辛、羅明才、林德福、盧秀燕、陳鎮湘、

詹凱臣、江啟臣、紀國棟、邱文彥、劉建國、

魏明谷、陳雪生、李桐豪、林岱樺、黃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