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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展演場館無障礙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27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人,鑑於各類文化展演場館多數缺乏合於身心障礙者使用的無障礙服務暨設施(備),導致肢體障礙者難以進入劇院、博物館、電影院、圖書館等文化服務場所,嚴重影響身心障礙者接收資訊與社會文化參與的權益。爰此,建請內政部二個月內督導各級建築主管機關加強稽查文化展演場館的無障礙設施(備),並建請文化部二個月內檢討國內文化展演場館身心障礙者服務暨設施(備),研擬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期程。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內政部提出之中華民國10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求評估調查報告中指出,身心障礙者外出活動之理由為「休閒、藝文活動」,僅占12.22%;又休閒活動當中,「看電影、戲劇、藝文展覽」的重要度僅3.01,足見國內身心障礙者參與藝文活動的情形非常有限。造成上述情形的因素眾多,其中國內文化展演場館的無障礙服務暨設施(備)嚴重不足,為主要原因之一。例如不友善的場館空間、無障礙導覽資源(例如點字、有聲、大字體導覽等等)嚴重不足、缺少仿製品或口述影像等等。

二、為協助更多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休閒及文化活動服務並建立無障礙環境,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復依同法第57條暨第88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規定時,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勒令停止使用或處以罰緩。惟系爭條文執行成效有限,內政部作為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級建築主管機關加強稽查文化展演場館無障礙環境是否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三、再者,文化部雖訂定「文化展演場館身心障礙者服務暨設施(備)檢核表」,同時包含軟體的服務及硬體的設施(備),惟該檢核表性質上屬於單位自主檢核,僅提供各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及服務人員參考,並無任何強制力。為此,針對建築物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部分,文化部除應配合各級建築主管機關之督導改善外,更應主動編列預算改善文化展演場館的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另外,針對無障礙導覽、仿製品、口述影像、手語翻譯等服務,文化部亦應設有考評機制,編列相關預算並要求各文化展演場所提出改善計畫。

四、綜上,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文化與社會參與的權利,本席建請內政部二個月內督導各級建築主管機關加強稽查文化展演場館的無障礙設施(備),並建請文化部二個月內檢討國內文化展演場館身心障礙者服務暨設施(備),研擬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期程。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盧秀燕、鄭麗君、

劉建國

連署人:江惠貞、王育敏、徐少萍、廖正井、羅淑蕾、

王廷升、蔣乃辛、林德福、蔡正元、曾巨威、

張嘉郡、陳鎮湘、林郁方、楊應雄、吳育昇、

邱文彥、尤美女、黃文玲、林佳龍、李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