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14人,就「特殊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教育部於103年度預算案中卻未依法編列,身障學生在校內恐將因缺乏經費及人力協助而致就學、就讀需求無法獲得保障。爰提案要求教育部盡速提出解決方案,自104年度起寬編相關經費,並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特殊教育法」於102年1月8日於立法院完成修正,1月23日公布實施,第 1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此次修法新增「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原因在於「教師助理員」係以協助教師教學為主,無法兼顧身障生在校之生活需求,如用餐或如廁等,此次修法特增列「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期提供身障生更足夠的生活與學習協助。
二、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資料顯示,102年學年度計有116,403個身障學生,其中除了就讀於特殊學校的6,632人之外,其餘95%的身障生都是在各級普通學校就讀,為109,771人。這些身障學生都亟需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協助,教育部本應據以編列相關經費,惟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3年度預算書卻未依法編列所需經費,漠視身心障礙學生之權益。
三、為使身障學生於校內期間能盡速獲得足夠的人力支援,建請教育部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需求提出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需求量評估報告,並依此提出103年未及編列預算之解決方案。其次,針對「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職掌應加以區隔,兩者之職責分工、配置、進用、培訓等事項均應盡速訂定辦法,以利各級學校提供有此需求之身心障礙學生適切服務,並於104年度起寬編相關經費。上述各項研議結果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林佳龍
連署人:江惠貞、徐少萍、蔡錦隆、廖正井、張嘉郡、
陳鎮湘、馬文君、詹凱臣、紀國棟、江啟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