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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外籍勞工轉換重疊期規定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2/25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1人臨時提案。對於失能而必須依賴看護照顧才能維持生存條件的病人而言,無論疾病類型的差異或個案情境的不同,在照護的需求、技巧、方式、習慣甚至文化上,都有相當大的差異性與獨特性,因此照護人力的交接工作是維護病人生命安全至為關鍵的一環。然而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造成失能者的照顧空窗期、新舊外國人無法經驗傳承等問題。為此,本席籲請勞動部檢討現行規定,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外國人看護工轉換增設重疊期規定」之具體作法,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規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於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

二、然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看護工作,依照上揭辦法,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時,於原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替代外國人或接續聘僱原外國人。換句話說,新舊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完全沒有重疊或緩衝時間可以讓他們進行照護需求、技巧、方式、習慣甚至文化上的經驗交接,增加了失能者家庭照顧上的負擔及失能者看護上的風險。

三、此外,雇主在這段空窗期間也面臨尋找短期看護人力的問題。如果找本國人,所費不貲,負擔不起的家庭只能轉向非法外籍看護求助,反而助長非法外勞孳生;縱使找到替代人力,由於沒有交接,剛開始也只能摸索失能病人的習慣與特殊需求,溝通上容易產生誤會,也提高了看護上的風險;最後,短期看護即使願意配合等到新的外籍看護來進行交接,但礙於語言不通,也很難實質發揮功效,等同沒有交接。準此,現行新舊外國人看護轉換規定,對於看護工作交接沒有幫助,反而衍生出更多的問題。

四、退步言,即使理論上存在新舊外籍看護無縫替換的可能性,也就是盡可能壓縮外籍看護「一進一出」的空窗期間,或可避免上述短期看護人力之流弊,卻仍無法防止欠缺經驗交接所產生的照顧困擾與看護風險。揆諸本條立法意旨,係為便利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進出之管控,卻忽略雇主、失能病人、看護者三方實際之需求,爰有加以調整之必要。是本席籲請勞動部檢討現行規定,於一個月內提出「外國人看護工轉換增設重疊期」之具體作法。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吳育仁、陳鎮湘、

劉建國

連署人:江惠貞、王育敏、蔡錦隆、蘇清泉、羅淑蕾、

張嘉郡、盧嘉辰、廖正井、簡東明、林郁方、

馬文君、詹凱臣、江啟臣、紀國棟、陳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