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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所無障礙設計規範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3/11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2人,針對國內公園、綠地及廣場等活動場所設置「路阻」,令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嚴重影響其共同參與社會之權利,惟現行空間無障礙法規僅有內政部頒佈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並未及於建築物以外之「活動場所」,顯有不足。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未明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特定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導致各部會權責不明,迄今仍未見依系爭條文授權制定之具體規範。爰此,建請行政院一個月內核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責成該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建築物以外之活動場所制訂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公園」是許多身障者、老人以及一般家庭進行日常休閒活動的重要場合,無障礙的需求極為普遍。然而,各地「公園」隨處可見大小、形狀不一的路阻,原先目的是要防止汽車、機車、自行車或是攤販車進入,卻同時妨礙輪椅族、娃娃車、或是拄拐杖老人「行的權利」,讓他們被迫遭排除在公園之外。另外,公園、綠地及廣場等活動場所缺乏無障礙設施(例如無障礙流動廁所、扶手、坡道、停車空間等等),更已影響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社會、從事休閒活動之權利。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57條第2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於相關法令制訂項目與規格,並於同條第3項暨第88條訂定違反之法律效果。為此,內政部亦制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作為所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空間的上位法源。然而,上述設計規範係以「建築物」為規範核心,卻忽略在公園、綠地及廣場等活動場所未必設有建築物,並無適用餘地。

三、再者,身權法第2條規定,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惟並未指定特定部會作為主管機關,導致建築物以外之活動場所因權責不明,迄今仍缺乏上位法源,也使得身權法第57條第2項的立法成效大打折扣,僅限於公共建築物部分。另據101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建築、道路與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研究】指出,單就「公園綠地」就有17個權責單位;若不指定專責主管機關任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將產生「一國多制」的混亂情形。

四、參考內政部過去依據殘障福利法第23條第2項(即現行身權法第57條前身)授權頒佈「公共設施建築物活動場所殘障者使用設備設施規範」,規範的對象包括:公園、廣場、運動場及人行步道等等,並要求主要出入口至少應設置可供輪椅使用者之出入口一處。上述規範的存在足以說明「建築物以外的活動場所」過去至少有主管機關(內政部),也有上位法律依據,無奈該規範自102年7月19日廢止,我國無障礙空間法制不進反退,顯有失當。

五、準此,建請行政院一個月內核定「活動場所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責成該機關於三個月內針對建築物以外之活動場所制訂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令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遵循,並讓身權法第57條暨第88條得以實踐,以落實憲法第10條要求國家建構無障礙環境之意旨。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劉建國

連署人:王育敏、徐少萍、吳育仁、蘇清泉、羅淑蕾、

陳鎮湘、盧嘉辰、廖正井、曾巨威、李鴻鈞、

孔文吉、廖國棟、黃志雄、邱文彥、蔣乃辛、

簡東明、陳明文、李俊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