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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3/12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7人,鑑於近年來兩岸或跨國婚姻已為我國普遍現象,其中以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各國女性為多數,逐漸形成社會新興族群;「新住民」因語言、文化、生活習慣與台灣民眾多有不同,其社會適應能力相對弱勢,大陸與外籍配偶尤其明顯,時常於就業、人際關係、子女教養與家庭婚姻等方面遭遇困難。為協助新住民渡過適應期盡早融入環境,增添我國社會中堅力量,政府有必要提供適當扶助措施,爰提案增修《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將大陸與外籍配偶納入適用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移民署統計資料,大陸與外籍配偶在我國人數逐年增加,至2013年已達485,714人,其中大陸地區(含港、澳)與東南亞國籍(越南、柬埔寨、泰國、菲律賓與印尼)共有465,571人,占整體外籍配偶95.85%;女性計有440,801人,占整體外籍配偶90.75%。

二、大陸與外籍配偶常因語言、文化與生活習慣等差異導致環境適應問題,除此之外尚須面對就業、婚姻生活與子女教育等挑戰。政府若能提供相關扶助措施協助外籍配偶渡過難關,不僅可幫助新住民順利融入我國社會,也有助於健全外配家庭子女成長環境。

三、現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家庭之「經濟條件」與「特殊境遇」為標準,提供數種扶助項目,其中子女生活、子女教育、兒童托育與創業貸款補助皆切合外籍配偶家庭可能遭遇之困難。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將外籍配偶家庭納入適用對象。

四、為避免部份尚未取得國籍之外籍配偶遭排除在外,造成扶助空窗期,新增適用對象之定義應以婚姻關係作為判斷依據。參考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特以「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作為認定標準。

五、鑑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機構」統稱為「幼兒園」,援引前述定義修正本法第十條相關用詞。

提案人:楊玉欣、徐少萍、陳碧涵、盧秀燕、王惠美、

謝國樑、劉建國、林佳龍、蔡錦隆、吳育仁、

謝國樑、詹凱臣

連署人:王育敏、鄭汝芬、蘇清泉、張嘉郡、陳鎮湘、

邱文彥、林郁方、蔣乃辛、張慶忠、林鴻池、

孔文吉、林國正、王廷升、廖正井、陳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