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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_法律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16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3人,鑑於教育部為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掌理教育制度、教育政策及教育問題之研究,且依法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負責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並於「國民教育法」賦予法律定位及法源,但卻未同步於「高級中等教育法」明定,爰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文字,以使法規具備一致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配合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政策,立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三讀制定「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教育部為長期從事整體性、系統性之教育研究,促進國家教育之永續發展,特設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教育研究院為建構永續課程發展機制,統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復依法設置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並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賦予四大任務,包括規劃及整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研議課程發展之方向與原則、研議課程綱要草案,以及研發輔助實施之教材、教學與評量及支持系統。

二、為賦予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上位法源,「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明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唯該法僅及於國民中小學共九年之國民教育範圍,未能涵蓋完整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而規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最後三年的「高級中等教育法」卻未同步修法,致課程研究發展機構缺乏法源之完整性,爰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精神,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增列「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文字,以使法規具一致性並能涵蓋完整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劉建國、陳學聖、

盧秀燕、謝國樑

連署人:徐少萍、江惠貞、吳育仁、潘維剛、蘇清泉、

陳淑慧、楊麗環、蔡錦隆、林郁方、張嘉郡、

詹凱臣、馬文君、陳鎮湘、邱文彥、林德福、

紀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