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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提案說明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15

5/15楊玉欣委員於財政委員會審查「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提案說明:我國人口結構因出生率降低與平均壽命延長,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之高齡化社會標準,長期照護問題已成燃眉之急。隨著高齡人口增加,致使青壯年人口扶養比率逐年攀升,許多家庭迫於人力或時間限制尋求機構照護或聘請居家照護工作者,所需費用肇生家庭經濟壓力。

扶養失能親屬為人倫與家庭價值之體現,且具有安定社會、維繫人民生存權之高度法益價值,政府應給予鼓勵,若能從稅賦制度給予特別扣除額優惠,應有助於減輕長照家庭經濟負擔。

鑒於上述考量,本席提案增修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7「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機構與居家長期照護費用均適用本項扣除額。

本特別扣除額之「長期照護費」係指因身、心部份或全部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接受長照之費用。鑑於目前長照服務除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或其他長期照護機構所提供之照護服務外,台灣民眾素來重視家庭倫理與孝道精神,相較歐美國家更倚賴居家照護。職是之故,長期照護費之認定應同時包含機構與居家兩種方式,無論機構提供之長照服務或聘請居家看護之費用均納入適用範圍。

為鼓勵聘用本國籍照服員,增加國人就業機會,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上限應以本國照服員薪資所得為主要依據。依據衛福部社家署及勞動部發展署《行業職業就業指南》資料推估,長照費用應以每人每月三萬五千元為計,其年度總額最高以四十二萬元為限,如受照護人數超過一人時,則按受照護人數加倍計算,其總扣除額以新台幣八十四萬元為限。

此外,考量國家財政負擔與稅賦公平性,且經參考美、日、韓、澳等國現行政策皆對醫療費用扣除額訂有限制,再參酌我國現行所得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教育特別扣除額」以所得稅級距為限制標準,遂援引前例作為 「長期照護費特別扣除額」限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