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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宣導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羅淑蕾、盧秀燕、王惠美等22人,鑒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標示不清經常造成民眾誤會,導致專用停車位遭違法佔用的情形浮濫;且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停車場法」的規定未臻一致,無法有效嚇阻違規佔用者,影響身心障礙者外出權益甚鉅,爰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二個月內會同交通部研擬改善方案,針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宣導、稽查與相關修法事宜提出說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身心障礙者常有特殊交通工具之需求,外出工作或辦理事務,均須依賴特殊交通工具,若無適當停車處所,形同拒絕身心障礙者前往工作或辦理事務。為保障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工作或辦理事務之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特別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保留比例,明定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佔用。

二、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不被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分別針對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專用牌照」者,規定僅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然而,實務上常見專用停車位的標示未清楚表達前揭意旨,例如僅標示「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令人誤以為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即可停放,而無須另行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抑或僅標示放置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而未強調「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要件,經常造成民眾誤會,導致違規佔用之情形浮濫。

三、另查,違規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依其佔用處所是否屬於「路邊停車場」,分別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停車場法」。其中,僅佔用路邊身障停車位時,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並拖吊移置;反之,佔用非路邊身障停車位(例如地下室公共停車場、學校、醫院或辦公大樓附設停車場)時,僅得由主管機關、警方或停車場業者「移置到適當處所」,不但無法有效嚇阻違規佔用情形,更因停車場業者未積極執法或拖吊車車身過高無法進入等因素,使得法律形同虛設。相關法規不僅造成「一國兩制」的情形,更因權責不明造成第一線執法人員稽查上的困難,有待改進。

四、爰此,提案建請衛生福利部二個月內會同交通部研擬改善方案,針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宣導、稽查與相關修法事宜提出說明。

提案人:楊玉欣、李貴敏、陳碧涵、陳鎮湘、羅淑蕾、

盧秀燕、王惠美

連署人:江惠貞、王育敏、鄭汝芬、蔡錦隆、蘇清泉、

廖正井、曾巨威、蔣乃辛、羅明才、蔡正元、

詹凱臣、吳育昇、紀國棟、邱文彥、陳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