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_提案說明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05/28
5/28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律扶助法」,楊玉欣委員針對近年來我國社會弱勢族群之認定已隨相關法律修訂而有所變動提出:
一、《殘障福利法》已經在民國96年大幅翻修,成為現在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第五條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認定方式,為與WHO所規範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接軌,已經修正為八大障礙類別。
二、社會救助法自100年修法通過後,「中低收入戶」正式成為我國法定救助對象,且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行之有年,亦為我國社會安全網重要環節,兩者應予納入法律扶助適用對象,確保維護弱勢族群司法權利。
為保障弱勢人民司權權益,楊委員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定義與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以及我國社會救助法規歷次修法結果,提出法律扶助法第三條、第十四條修正案,希望諸位委員能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