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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口頭質詢勞動部部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10/01

10/1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強制出國一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不但加重外籍勞工不必要的經濟負擔、造成所有雇用家庭的不便,更使失能者的照護出現空窗期。由於外勞被迫出國後,再入國工作必須支付高額的仲介服務費用、機票費用,對外勞造成層層剝削,也增加外勞工作期滿前逃跑的誘因。為此,楊玉欣委員提案刪除該規定,以保障外籍勞工與失能家庭之權益。

另外,為使雇主聘僱外籍看護繳交之就業安定費可以有效利用,得用以促進本國照顧服務員之就業,同時兼顧外籍看護休假之權利與失能家庭的照顧需求,委員也提案要求勞動部立即會商衛生福利部,檢討外籍看護休假時的喘息機制。

又針對雇主「聘前講習」問題,由於增加聘僱的條件,恐造成失能家庭的困擾,委員要求勞動部未來執行時應考慮失能家庭外出不便的問題,提供簡便的講習方式,例如到宅或遠距講習,以免徒增民眾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