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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工廠無障礙化_院會臨時提案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4/10/07

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吳育仁等22人,鑒於經濟部自92年起依據《產業創新條例》及製造業服務化政策,積極輔導傳統工廠轉型兼營觀光服務,目前成果顯著。惟現行「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及「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須知」缺乏無障礙設施相關規範,致使部分觀光工廠仍未達無障礙的最低標準,不適合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參觀遊憩,已違反「身權法」相關規定。為因應高齡社會來臨,確保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化活動之權益,爰提案建請行政院於兩個月內研議改善方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濟部自民國92年起擬定觀光工廠三階段發展規劃,初期透過個案輔導、法規鬆綁及跨單位協調導入複合經營模式;中期已建立評鑑制度,選拔優良觀光工廠,提部提升服務品質;未來也將推動神秘客稽核與國際亮點遴選,提升台灣觀光工廠國際知名度。截至目前為止,國內已有117家觀光工廠,102年度觀光人次達1,200萬,創造23億觀光收入,顯見在經濟部及承辦單位努力下,國內觀光工廠發展成果豐碩,創造廠商與民眾雙贏局面。

二、目前國內工廠如欲兼營觀光服務,須符合經濟部所定之「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惟該要點設施規範項目未納入無障礙設施,致使部分觀光工廠因硬體條件限制,不適合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前往參觀遊憩,殊為可惜。

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並列舉九種社會參與類型,「休閒及文化活動」為其中之一款;《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九條亦規定,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向大眾開放或提供設施和服務的私人單位,從所有方面考慮為身心障礙者創造無障礙環境」;公約第三十條亦明定,國家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可以使用體育、娛樂和旅遊場所」。

四、為因應高齡社會來臨,老年人口快速增加,並確保身心障礙者休閒文化活動之權益,爰提案建請行政院參酌內政部營建署業已頒布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兩個月內研議「觀光工廠無障礙化」改善方案,並依《身權法》及相關規定,全面檢討並修訂「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要點」及「觀光工廠輔導評鑑作業須知」。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李貴敏、吳育仁

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鄭汝芬、蔡錦隆、曾巨威、

張嘉郡、廖正井、呂學樟、蔣乃辛、邱文彥、

蔡正元、羅明才、詹凱臣、楊應雄、鄭天財、

陳雪生、賴振昌、周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