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王惠美、陳鎮湘、陳學聖、劉建國、蔣乃辛等24人臨時提案,鑒於網際網路已經是現代人不可或缺的資訊工具,但是網路操作頁面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困難重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明定各級政府機關建置網站應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惟現行檢測方式欠缺身心障礙者共同參與,導致身心障礙者於使用時仍面臨無法方便讀取網頁連結與內容等狀況。爰籲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民間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召開「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推動無障礙網頁檢測制度檢討會議」,針對無障礙網頁之標準、檢測方式、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標章查核及人工檢測制度等各方面缺失進行檢討,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之2規定「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訂頒《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然近來接獲民間身心障礙團體陳情,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國家發展委員會等若干網站,身心障礙者使用時仍面臨輔具無法方便讀取網頁連結與內容等狀況。
二、依《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規定,取得標章僅需通過機器檢測(步驟1)與網站建置者自行人工檢視(步驟2),即可自行張貼標章,顯然未盡周延。另對於張貼無障礙標章之網站,亦僅採用「抽檢(步驟6)」方式進行稽核,且以「機器抽檢」及「一般人工抽檢」為主,對於「結合障礙人士檢測」部分仍未見具體落實。
三、由於無障礙網頁的操作可及性,經常與網頁的設計邏輯、甚至是輔具的適配性相關,並非機器或一般人工檢測所能檢出,故發展身心障礙者參與無障礙網頁檢測制度有其必要。其中所涉及的檢測專業與訓練、檢測人員的資格認定,以及全面性實施身心障礙者人工檢測所涉及之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修訂,均應完整規劃、逐步落實推動。
四、綜上所述,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民間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召開「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推動無障礙網頁檢測制度檢討會議」,檢討與修訂無障礙網頁之標準、檢測方式、無障礙網頁標章登錄作業流程、標章查核及人工檢測制度等各方面缺失,並於會後一個月內函覆本席辦理情形,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王惠美、陳鎮湘、陳學聖、
劉建國、蔣乃辛
連署人:王育敏、江惠貞、鄭汝芬、吳育仁、蘇清泉、
蔡錦隆、張嘉郡、盧秀燕、馬文君、林郁方、
廖正井、簡東明、林鴻池、王廷升、鄭天財、
陳雪生、賴振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