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陳鎮湘、蔣乃辛、邱文彥、廖國棟等23人,鑒於罕見疾病專用藥物因國內用藥病患人數稀少,個案量不足,醫療資料蒐集困難,導致部分藥物無法順利完成查驗登記,未能取得藥物許可證;為確保病患用藥安全,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主動調查罕病藥物申請查驗登記實務困難,釐清確實窒礙難行或藉故不進行查驗登記之區別,並邀集罕見疾病醫療、藥物及病友團體等各界代表,共同研議查驗登記改善方案,盡速建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輔導機制,鼓勵藥商積極取得藥品許可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罕見疾病係指盛行率極低,病患人數極其有限之疾病,我國《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為避免藥商因用藥人數稀少,市場規模不足,不願引進國外先進罕見疾病藥物,進而危害國內病友的用藥權益,於該法第十九條明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病人及病友團體在非營利目的之前提下,經衛福部核准,得以專案申請進口方式輸入罕病藥物,供特定患者使用。
二、為維護病患用藥安全,一般藥物須經主管機關完整審核藥廠之品質製造、藥毒理、藥動學及安全療效資料,完成查驗登記程序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始得於國內公開販售;未辦理查驗登記之藥物,其安全性及有效性尚待評估,即便是歐美各國已經核准上市之藥物,也可能存有不同族群用藥差異之疑慮。
三、截至103年底為止,計有85種經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罕見藥物,其中已有37種通過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另有48種罕見藥物尚未依「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準則」辦理查驗登記。未經查驗登記之48種罕見藥物,其中有31種專門用於治療罕見疾病,多數採專案進口方式輸入台灣,僅供個別病患使用,依法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四、部分罕見疾病藥物因使用者稀少,難以符合國內查驗登記所須之驗證個案量數量,不容易作成臨床試驗報告;此外,受限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藥商難以取得病患的資料,且目前專案進口之罕病藥物,國外原廠因台灣市場規模小,不願提供國內代理商查驗登記所需要之藥品資料。藥商縱使有意願循法定程序進行查驗登記,卻因實務上諸多困難而窒礙難行,導致目前仍有部分專案進口之罕病藥物尚未完成查驗登記。
五、為解決前述問題,確保國內病患用藥安全,建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於半年內,主動調查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實務困難,釐清確實窒礙難行或藉故不進行查驗登記之區別,並邀集罕見疾病醫療、藥物及病友團體等各界代表共同研議改善方案,應給予適當緩衝期,盡速建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輔導機制,鼓勵藥商積極取得藥品許可證。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陳鎮湘、蔣乃辛、邱文彥、
廖國棟
聯署人:江惠貞、鄭汝芬、徐少萍、李貴敏、張嘉郡、
盧秀燕、馬文君、吳育昇、廖正井、林德福、
賴士葆、詹凱臣、簡東明、鄭天財、陳雪生、
李桐豪、陳怡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