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本院委員楊玉欣、陳碧涵、吳育仁、江惠貞、羅淑蕾、徐欣瑩等28人臨時提案,鑒於面對人生最後一段路,好走是一種福氣,但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仍有若干重大瑕疵,尤其是失去意識的末期病人若無簽署意願書而必須由其家屬拔管的法律要件極其嚴苛,包括要「四代同堂」最近親屬的一致同意,然後還要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審查通過。這些不符合醫學倫理的要件導致病人痛苦、家人負擔、醫療資源浪費的多輸情形。爰提案建請行政院於本會期內提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案,讓末期病人的生命與死亡尊嚴都能透過修法給予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立法目標,原是希望讓末期病人在最後的生命區段,經由病人或家屬的同意,能合法地拒絕延長瀕死過程且同時延長痛苦的醫療措施,為自己選擇一條平安、尊嚴的旅程。也讓醫師在合法的條件下「放手」,停止無效醫療行為,避免對臨終病患造成更多的傷害,以及健保無意義的支出。民國八十九年起施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雖然歷經二次修法,但在臨床上仍有許多窒礙難行或不符合病人利益之處。
二、目前國內仍有許多末期病患,在嚥氣前承受了極大的痛苦。主要癥結就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當失去意識的末期病人沒有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就被插管進行無意義的延長死亡的醫療措施時,拔管的法律要件極其嚴苛,先要「四代同堂」最近親屬的一致同意,然後還要醫學倫理委員會的審查通過,這樣的法律要件完全不符合醫學倫理。
三、蓋插管後若經醫學診斷插管已屬無意義的延死措施時,此時「拔管」比起在緊急狀況下「不插管」的道德風險要更低,但現行條例卻課以較苛的「拔管」要件。其次,臨床上,如此嚴苛的法律要件已導致各大醫院拔管的窒礙難行,使得修法一年多來,依條例順利拔管之案例寥寥可數,大多數末期病患只好被綁在維生設備上,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造成病人痛苦、家人負擔、醫療資源浪費的多輸情形。
四、爰此籲請行政院於本會期內提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條文修正案,讓家屬與醫師能在合情合理的條件下合法「放手」,停止無效醫療行為,創造病人、家屬、醫護人員以及健保資源多贏的法制條件。末期病人的生命與死亡尊嚴亟待各界的重視並透過修法給予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楊玉欣、陳碧涵、吳育仁、江惠貞、羅淑蕾、
徐欣瑩
連署人:陳鎮湘、呂學樟、徐少萍、田秋堇、廖正井、
簡東明、蘇清泉、林鴻池、林正二、李應元、
詹凱臣、鄭天財、江啟臣、陳根德、盧嘉辰、
陳歐珀、趙天麟、黃昭順、陳淑慧、蔣乃辛、
羅明才、紀國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