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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提案--人民團體法規定過於繁瑣 刊載者:林政義委員 刊載日期:2003/04/01

案由:本院林委員政義等33人,針對目前人民團體法及其

他相關作業規定,對於人民組成團體之申請設立、申請流

程等,規範過於繁雜及苛刻,不僅擾民,且有違憲之虞,

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儘速檢討,簡化人民團體之申請流程

及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

社之自由,但目前人民若要組織各種團體,不僅需遵守人

民團體法,還要依照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觀諸規

定,不但將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申請許可及限制、章

程名冊等之立案核備、會員代表之產生、理事監事名額、

理監事之任期、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類型等,詳細

而嚴格的規範,連帶成立社團之籌備工作,也需受到內政

部的重重審核,如此繁瑣的程序美其名為「管理」,然實

則妨礙人民組成各種團體之自由。

二、 近來行政部門大力提倡行政革新,簡化行政作

業流程,但至今連最基本的人民集會結社自由,都有如此

繁雜申請程序。本席認為行政革新應從「便民」的角度著

手,且政府之管理型態,應依「放寬申請、嚴格監督」原

則,即人民團體之成立不應設下重重限制,政府的角色應

是嚴格監督各個團體成立後之運作,是否有從事不法之行

為。爰此,建請行政院相關部會儘速檢討,簡化人民團體

申請流程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