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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存廢協調會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2

時 間: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院紅樓第六會議室

主 持 人:立法委員黃昭順、黃義交

邀請人員:行政院第三組組長、行政院主計處主計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交通部部長、人事處處長

郵政總局局長、人事處處長

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人事處處長

中華民國郵務工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中華電信公司產業工會理事長

討論議題:

一、久任表彰辦法與獎章條例有無抵觸?

二、久任表彰辦法是良法還是惡法?

三、維持久任表彰辦法,郵電兩事業是否有能力負擔?

四、以年資結算方式是否合理?勞動條件是否變動?

五、團體協約有無規範?勞資雙方應否信守?

黃昭順立委表示:

郵電二事業為順利達成改制目標,再三向員工保證改制後

一切勞動條件維持不變,睽諸權責機關近期在處理退撫條

例、郵電協會等攸關權益、福利、待遇事項時,卻完全違

反原有承諾,失信於部屬員工。郵務工會與郵政總局雙方

訂有互信共守之團體協約,依該協約第四條規定有關勞動

條件之變更以不低於原有勞動條件為原則,並應與勞方協

商。權責機關如此無視工會之存在,貿然廢止員工既有權

益,其負面衝擊不容忽視。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交通部應

正視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久任人員表彰辦法長期以來鼓勵

郵電員工之貢獻及存在之必要性。切勿昧於事實,逕行予

以廢止,犧牲郵工權益,打擊員工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