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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工協調會 刊載者:蔡啟芳委員 刊載日期:2002/04/19

立法委員蔡啟芳與鄭國忠今日下午在立法院召開「早期配

合離業鹽工權益補償」協調會,邀集經濟部國營會、行政

院勞委會、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來立法院與「嘉南地

區鹽工離業權益促進會聯合會」多位代表協調研商離業鹽

工權益補償事宜。

「嘉南地區鹽工離業權益促進會聯合會」係民國六十五年

及七十二年,台灣製鹽總廠以併晒及機械化為由,被強迫

離業的鹽工所組成的聯合會。當時在戒嚴時期,台灣製鹽

以調離原工作崗位至遠處等不同區域、種種行政措施及管

理刁難等方式,迫使鹽工棄職就範,這種做法實際上形同

威脅與恐嚇,違反憲法「工作機會之給予」及「勞動者之

保護」。

據鹽權會陳情,蔡啟芳、鄭國忠指出,同樣是鹽工,也同

樣與台鹽訂有「承攬契約」,但台鹽處理解雇鹽工的方式

卻大有不同,如五十七年鹿港鹽場每鹽工轉業費得地價之

1/3;六十二年台南鹽場每鹽工得105個月(約八十萬元)

之轉業金;七十八年高雄鹽場每鹽工每公頃轉業費135萬

元,八十四年台南鹽場每公頃轉業費178萬元,九十年各

鹽場每鹽工轉業費80萬加勞基法71萬4千元,共計151萬4

千元。今日的陳情者領多少呢?六十五年的鹽工由福利金

領取5萬元,七十二年的鹽工轉業費8萬元加福利金7萬

元,共15萬元,相差甚巨。為何會造成這麼不公平的現

象?就是今天所要探求的原因,也是今天大家在此協商,

希望能協調出一個圓滿的結果。

離業鹽工要求新政府正視戒嚴時期製鹽總廠以承攬之名行

僱傭之實,脫法卸責、欺壓善良鹽工的事實,盡速處理離

業鹽工權益清償問題,以紓解積壓多年之民怨,善盡政府

照顧弱勢群眾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