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鄭三元委員發一則新聞稿,針對財政部自訂財稅人
員查稅獎金自肥,另方面却對民眾檢舉逃漏稅虛應塘塞,
而不發放獎金,實屬施政之惡例,財部應專案清理末按實
發放之檢舉獎金積案,還民眾公道.
一、財政部草擬的「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經
立法院初審赫然發現,查稅人員從查稅獎金分得的款項,
每年竟高達十億元,林全部長並拗稱:「如這筆獎金被刪
除,勢必打擊財稅人員的工作士氣」。
從這筆獎金即可發現:財部厚於自肥,旦不知避諱排
除三等親內親屬領取獎金;而以獎金作為變相調薪經費,
相當不合現代化政府預算編製精神。
二、財稅人員查緝逃漏稅,原屬公務員之本分,並有公權
力作後盾,無需冒險犯難,每年且能從這項業務中,分得
十億元之獎金,令人咋舌。另方面,對於冒多重危險,勇
於檢舉逃漏稅民眾,動輒以「法令變易」、「標的未獲執
行」等表面理由,虛委搪塞,且有使民眾竟因而未領得獎
金者,部分財稅人員之心態,置政府誠信於不顧,其不尊
法令之作法,更涉官箴範圍。
三、經本席多方查證,有位劉姓民眾,于民國八十二年
間,檢舉旭青公司林口保稅廠漏稅案,經查屬實,最高行
政法院並判決該公司應罰鍰四億五千一百多萬元,則劉君
依法應獲提撥發給之獎金為四百八十萬元,然劉君迄今只
領得該公司另案暫扣款依比例而得之四十五萬餘元(含扣
稅九千四百元)獎金,(見台北關稅局91.3.25北普法密
字第91200089號函),劉君多年來,再三請求,關稅總局
和台北關稅局均以「本案漏稅案件,目前尚在催繳中,若
罰款無從徵起::」一筆諉推,而不得結果。
四、台北關稅局既依劉君之檢舉而成案,是否怠於執法處
分?如及時進行假扣押等保全程序等::若否,則旭青公
司之中途有無脫產,曲意改組,均屬執法機關之職責;民
眾未能依法領得檢舉獎金,自然怪罪政府。
財政部亦應以此案為教訓,全面清查類似積案,發
給檢舉民眾應得之獎金;此後並應明定檢舉之結案期限,
不容疏失。
五、較之財政部此次「財政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
對查稅人員勇於給獎,於民眾的合法請獎,却毫無擔當;
今後民眾還會冒生命危險,配合政府,大力檢舉不法逃漏
稅嗎?
